新股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证券监管机构的功能调整的必要性
2016-02-01高基格
法制博览 2016年27期
高基格
天津工业大学,天津 300380
新股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证券监管机构的功能调整的必要性
高基格
天津工业大学,天津300380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的改革要求。随着注册制日益临近,近期《证券法》修改草案已提交全国人大进行审议,有望在明年颁布,关于注册制的改革逐渐提上日程,本文在此背景下探讨证券监管机构功能调整的必要性,推动证券市场注册制改革的进行,促进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开放。
证券发行注册制;证券监管机构;必要性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中明确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要求,调整适用现行《证券法》关于股票核准制的规定,对注册制改革的具体制度作出专门安排。由此可见,为了推进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对证券监管机构的功能调整是十分必要的。
一、证券监管机构功能调整的原因
我国证券市场经过20多年来的发展,正在适用的股票上市发行核准制已经表现出来很多的弊端,核准制赋予了证监会过于强大的行政权力,而严格的审核流程并未起到“净化证券发行市场”的效果,证券发行市场仍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无法解决。因此,业界和学术界极力推行采取美国式的注册制,削减证监会的实质审核权,或者将实质审核权下放到交易所,此主张最终为中央决策集团所采纳,形成十八届三中全会政策报告中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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