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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及相关工作机制完善研究

2016-02-01李晓威

法制博览 2016年27期
关键词:机制制度

李晓威

沈阳工业大学,辽宁 沈阳 111003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及相关工作机制完善研究

李晓威

沈阳工业大学,辽宁沈阳111003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体现了刑事立法思想,充分利用了司法资源,实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但目前,我国此项制度及其相关工作机制存在诸多的不足,本文结合其中的问题,提出了针对性的改进建议,旨在进一步完善该制度。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工作机制

据调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呈上升趋势,为了控制犯罪发生率,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提出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但在实践中,该制度在适用范围、适用条件等方面均存在不足,同时也缺少相应的配套工作机制。

一、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及相关工作机制的不足

(一)各项规定不合理

在适用范围方面,根据既有的刑法规定可知,定刑不足一年的罪名寥寥无几,仅有侵犯通信自由罪与偷越国境罪;而刑诉法将其犯罪类型范围进一步限定,仅为第4至第6章中有所规定。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过窄的适用范围,难以有效处理适用于该制度的案件。我国宣告刑虽然明确了基准刑,如果嫌疑人未满16周岁、但已满14周岁,并涉嫌贩卖少量毒品,则可量刑3个月,严重者为3年有期徒刑,在满足上述要求后,方可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而对于未满18周岁,但已满16周岁犯罪者,则缺少明确的罪名。

在适用条件方面,现有制度中关于有悔罪表现的规定具有明显的主观性与简单性,难以用于实践操作,如:未能明确悔罪表现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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