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他主义救助的法律干预
2016-02-01李明晓
李明晓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河南 邓州 474100
利他主义救助的法律干预
李明晓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河南邓州474100
在互联网大环境下,利他主义行为成为社会广泛讨论的热门话题。如何在利他主义救助中实现法律干预,既引来了法治学者的广泛关注,也成为广大人民群众讨论的热门话题。本文从利他主义救助的动机进行分析,讨论利他主义救助的法律干预。
利他主义;法律干预
一、引言
利他主义简单来讲就是,对别人有好处,没有明显自私动机的自觉自愿的行为,具备自愿的、以帮助他人为目的,不期望有精神或物质奖励的,且利他者可能存在损失的特征。本文讨论的“利他主义救助”,指的是非专业救助者对于处于危急状态的人实施的人身救助,其中“危急状态”则指的是意外事故等,且“危急状态”所需要的救助属于紧急行动,与捐赠有实质上的差别,所以捐赠行为也不在本文的讨论之列。在网络时代,人们的发言权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无论传闻真假,都会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在这种人们普遍疑虑化心态下,冷漠必然会成为人们心理上的一种并发症,这使得利他主义精神难以体现出来,甚至会受到人们的质疑和排挤。所以,如何化解疑虑,驱散冷漠,唤回人们的爱心,法律干预能否成为人们心灵的“救草”,成为广大法治学者应该关注的课题。
二、利他主义救助的动机
利他主义救助行为是一种自愿的,以帮助他人为目的,不期望有精神或物质奖励的,且利他者可能存在损失的行为。与捐赠和施舍的内涵一致,都具备强烈的利他主义色彩。对这种行为进行深层次分析发现,当处于危难时刻,大部分人都会本能表现出“同情心”。例如,当看到别人受伤的时候,脑部会呈现出与自己遭受同样伤害时的一致的反应,这就是利他主义行为的生理学论证。达尔文进化论揭示“适者生存,不适者淘汰”的道理,因此从这个角度看待利他主义救助,表明同情心应该是一个被淘汰的失败个性,而冷酷则会成为人类群体的主流品格,但事实并非如此。利用“互惠利他主义”则可以消除达尔文主义的迷惑,主要是因为互惠关系中的救助人是有收获的,简单来讲,救助人可以从救助行为中获利。但是,实际上互惠关系的建立并不会一帆风顺,主要是因为在个体之间的竞争中,拥有同情心的人可能占不到便宜,这就使得人类冷漠心理的普遍产生,在这种心理驱使下,往往会出现背叛趋势,这就使得互惠关系建立出现阻碍。
救助收益指的是救助人的满足感以及来自被救助人、他人以及社会的物质性回报,这对于救助人来讲是一项意想不到的额外成本。在利他主义救助中实现法律干预,以提高救助收益和降低救助成本为基本内容,可以让更多人认识并贯彻利他主义精神。
三、利他主义救助的法律干预
由于利他主义是一种下意识的反应,因此对于利他主义进行法律干预,更应该着眼于提高救助收益和降低救助成本。利他主义是一种自愿的、以帮助他人为目的,不期望有精神或物质奖励的,且利他者可能存在损失的一种行为,利他主义往往被社会高度赞扬和倡导,同时利他主义也是一个人健全品格和正确价值观的重要构成部分。
(一)对见危不救实施惩罚,设定利他主义救助的法律义务
2011年温州市鹿城区法院对“见危不救”的出租车司机李文凯(化名)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这一事件使得每一个人在惊讶之余拷问自己的道德良心,类似事件比比皆是,例如倒地老人无人搀扶、小悦悦事件等等,这些事件都映射出一个道理,即人们利他主义精神的匮乏。现代社会,人们一味追求物质,将回报、收益作为衡量一切的标准,冷漠心理滋生出“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的悲哀。为此,在利他主义救助中实现法律干预,可以以惩罚见危不救为切入口。根据事件的性质,结合法律方法,对于见危不救者施以法律严惩,从而增强人们的利他主义意识,并将其贯彻落实到实践生活中,从而减少遗憾事件的发生。另一方面,惩罚见危不救,其实也是以法律的权威性强制他人在危急情况下施以援手,带有法律强制性的色彩,这对于利他主义救助行为的发生具有保障作用。实践应用中,惩罚见危不救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分别为救助人必须具备救助能力、被救助人确实正处于危急状态以及救助行为不会给救助人或任何第三人带来危险。而如何判断条件是否成立,则称为司法实践面临的严峻挑战。
(二)为救助行为提供法律保护,增强利他主义意识
保护救助行为也属于激励利他主义救助行为的主要立法取向,主要目的是对救助人进行保护,这在实践应用中具有实践价值。近年来,很多网友关于“倒地老人扶与不扶”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原本是一件平常、能力范围内的事情,为什么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主要是因为“扶倒地老人被讹”事件给很多人留下了心理阴影,在遇到类似事件的时候第一反应是“不能惹
祸上身”,这种心理下使得很多真正需要被搀扶的老人无法得到帮助。出现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救助人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因此,对利他主义救助进行法律干预,就可以为从法律角度,对救助行为提供法律保护,避免救助人因实施救助行为受到利益和精神上的损失。相对来讲,保护救助行为法律在实践应用的难度比较大,这与救助行为能否准确界定有非常大的关系。这就要求从法律内容上给予明确的规定,即对救助人救助行为以及被救助人的态度给予明确的规定,对被救助人造成救助人名誉、利益受损的,则需要进行严厉的惩罚,为救助人救助行为提供充分的保障。
(三)奖励救助行为
奖励救助行为则主要指的是政府对于救助人的救助行为给予肯定、赞扬以及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奖励,虽然利他主义救助行为处于自愿、以帮助他认为目的、不期望回报的,但政府对这类救助行为给予肯定和赞扬,会让救助人得到心理上的满足感和成就感,同时也会激励更多人养成利他主义救助行为意识。另一方面,利他主义救助行为带有救助者损失的特征,也就说明利他主义存在风险,这些风险可能会危机到救助人的生命安全。所以,在救助者实施利他主义救助行为之后,政府、社会以及他人对救助人救助行为进行赞扬和奖励,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救助人的损失进行弥补,使得更多人愿意进行救助行为。奖励救助行为作为法律干预利他主义救助的关键性措施,在实践应用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将奖励救助行为贯彻落实,就需要政府积极参与进来,充分发挥政府的影响力,让利他主义救助的法律干预充分发挥重要作用。
四、结语
综上所述,利他主义救助的法律干预,从法律不同角度对利他主义救助行为进行阐述,让人们正确认识利他主义救助行为,对增强人们的利他主义意识,以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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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182.1
A
2095-4379-(2016)27-0184-02
李明晓(1965-),男,汉族,河南邓州人,法律专业本科,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研究方向:刑事法律与检察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