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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执行法律问题研究

2016-02-01张丰芹

法制博览 2016年27期
关键词:法律

张丰芹 郑 力

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山东 泰安 271000



小产权房执行法律问题研究

张丰芹郑力

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山东泰安271000

小产权房转让的效力在理论与实务中均存在较大争议。城乡一体化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涉及小产权房纠纷案件复杂多样,涉案主体、法律关系各不相同,给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带来难度。对于土地使用权不能流通而其上的房屋所有权不能变更登记的情况,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租赁权的立法模式予以解决。目前情势下,法院暂不宜受理小产权房纠纷案件,也不能将其作为执行标的物。

小产权房;合同效力;执行标的

2015年,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在执行夏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陈某购买的小产权房,案外人宋某提出执行异议,主张陈某在2014年已经将涉案房产卖与宋某,法院应当中止对涉案房产的查封,法院驳回了其异议。宋某不服,起诉至肥城市人民法院。肥城市人民法院认为,宋某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责任。宋某与陈某非同一集体组织内部成员,因此,宋某与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系无效合同,法院驳回了宋某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并解除查封的诉讼请求。但是,既然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法院有权对其强制执行并进行查封、拍卖吗?类似问题在全国法院的执行案件中大量存在,成为司法实务中的一道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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