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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虚假诉讼罪的理解和法律适用

2016-02-01何刚杰

法制博览 2016年27期
关键词:串通竞合欺诈

何刚杰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浙江 杭州 310001



浅谈虚假诉讼罪的理解和法律适用

何刚杰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浙江杭州310001

2015年11月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虚假诉讼罪,该罪对恶意的诉讼欺诈行为进行了法律规制。由于是新增罪名,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于此罪的定性一直存在争议,因此,对此罪在法律上应当如何理解、如何适用,同时针对该行为当中同时构成其他罪名的处理问题谈谈笔者的一些处理意见,以资探讨。

虚假诉讼;诉讼欺诈;民事审判

一、何为虚假诉讼

所谓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为获取非法利益,以伪造证据、捏造案件事实,虚构民事法律关系等方式提起诉讼,或者利用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1]常见的虚假诉讼有两种:一是无事实争议,虚构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通过法院的司法行为而损害诉讼相对人以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民事诉讼。二是有事实争议,但虚构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通过法院的裁判行为,不正当地获得诉讼对方的相关合法权益。前者是诉讼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本文称其为“串通型虚假诉讼”,后者是通过欺诈获取诉讼相对人的利益,本文称之为“欺诈型虚假诉讼”。

二、虚假诉讼的特征

(一)串通型虚假诉讼的特征

第一,双方当事人通常具有某种特殊关系。

从目前各地发生的实际案例来看,虚假民事诉讼行为往往伴随着诉讼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某种特定的关系,双方互为相识、关系友好,比如亲友之间、同事之间等亲密关系。

第二,当事人配合默契,诉讼过程异常顺利。

虚假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配合默契。虚假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往往不发生实质上的冲突,在庭上往往不会为自己的利益得失据理力争,特别是关系到重大权益归属时,也没有持久不下的争辩,因而导致法官较难发现当中的破绽。

(二)欺诈型虚假诉讼的特征

欺诈型虚假诉讼的特点有:其一,当事人之间往往确实存在真实的纠纷;其二,案中的被告人即为被害人;最后,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有明文规定,而对于欺诈型虚假诉讼暂时还未有成文规制。

三、虚假诉讼的行为方式

在通常情况下,行为人进行虚假诉讼是以“捏造事实”、伪造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来欺骗司法机关。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无中生有”型,即诉讼行为人伪造民事事实或证据,比如捏造不存在的合同、借据、产权证明等借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真假相掩”型,即一方行为人在原有的债权债务凭证上进行修改篡写,使标的金额缩小或者增大,使权利义务内容增加减少等。

四、虚假诉讼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时的处断

虚假诉讼罪侵犯的客体为正常的司法秩序和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虚假诉讼行为在扰乱人民法院的正常民事诉讼活动同时还可能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2]当虚假诉讼罪和其他犯罪行为发生竞合或者牵连时的处理,笔者试析如下。

(一)与诈骗罪竞合时的处理

若行为人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公私财物,则此时也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一般情况下,考虑到司法秩序这一客体在价值位阶上高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故应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二者可以发生转化,即在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公私财物达到数额巨大、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造成更为严重后果的情形下,再机械地以本罪定罪处罚有违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就社会危害程度分析,同属妨害司法罪一章的本罪的最高刑也应与此基本适应,不可畸轻畸重。故此时认定为诈骗罪更符合罪刑相适应的要求。[3]

(二)与其他罪名竞合时的处理

实践中,比较多的是,在企业改制和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负责人利用职务便利对企业的工资单、购销合同、承揽协议等造假虚构债权债务等案件。这类案件完全符合虚假诉讼罪的构成特征,但往往同时亦构成职务侵占罪,此时应从一重罪处罚。

此外,若虚假诉讼一方当事人在实施欺诈诉讼的过程中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其方法行为往往触犯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妨害作证罪,而被指使人帮助指使方毁灭、伪造证据,作虚假陈述的,其行为可能同时触犯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此时,均应按照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定罪处罚。

以上笔者就我国虚假诉讼罪出台后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初步的分析和探讨,希望通过对该罪名的理解能够在司法实务中更加准确地界定本罪的构成和刑法的适用。

[1]马贤兴.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的识别与防治[EB/OL].中国法院网,2013-06-13.

[2]沈德咏.刑法修正案(九)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320.

[3]吴芳.虚假诉讼罪的司法认定[J].人民检察,2015(24).

D925.1

A

2095-4379-(2016)27-0147-01

何刚杰(1980-),男,汉族,浙江余姚人,法学学士,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检察员,研究方向: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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