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自认规则的理论与适用
2016-02-01黄祺瑛
法制博览 2016年27期
黄祺瑛
广西大学法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4
民事诉讼中自认规则的理论与适用
黄祺瑛
广西大学法学院,广西南宁530004
自认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重要内容和一项重要的制度规定。审判实践中普遍存在着法官不敢或不愿以当事人的自认为依据判决的现象。自认规则未能发挥其作用是多方原因综合作用的结果,本文试图分析阻碍自认规则发挥作用的成因,并对我国自认规则的立法构想发表些浅见。
自认;自认规则;完善
自认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重要内容和一项重要的制度规定。所谓自认,是指在实行辨认主义的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就对方当事人主张的对其不利的事实予以承认的声明或表示。自认作为一种表示,即可以是明示的作为,也可以是默示的不作为,默示的自认即为默示自认,又称作拟制自认。默示自认的表现方式包括对对方的陈述不作否认表示、不争执或作出“不知道”、“不记得”之类的陈述。自认虽然是一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但在行使过程中却不能失之恣意,不受法律规范。目前,自认规则未能发挥其作用是多方原因综合作用的结果,本文试图分析阻碍自认规则发挥作用的成因,并对我国自认规则的立法构想发表些浅见。
一、自认规则的法理基础
(一)辩论主义原则
辩论主义根源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理论,其意是指法院必须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且经过法庭辩论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为依据进行裁判的一项证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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