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OECD范本与UN范本第5条:常设机构对比分析

2016-02-01牛妍

法制博览 2016年24期

牛 妍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OECD范本与UN范本第5条:常设机构对比分析

牛妍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摘要:OECD范本与UN范本,在避免国际逃避税、避免双重征税等很多问题上,创建和维护国际税收秩序同时保护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但两个范本在某些重要条款上存在差别。本文主要分析OECD范本与UN范本第5条常设机构,从建筑工地持续期间、常设机构的范围、非独立代理人及常设机构定义的理解等方面对比分析两个条款的异同。同时对比分析电子商务挑战下,经合组织与联合国对常设机构问题的不同立场。

关键词:OECD范本;UN范本;常设机构

一、概述

OECD国际逃避税、避免双重征税等很多问题上,平衡来源地国家与居住国之间所得的分配、创制和维护国际税收秩序,对所得征税的同时保护本国企业。所得来源地的确定是适用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前提,国际社会都坚持以常设机构所在地作为营业所得的来源地,经合组织和联合国的税收协定范本都在第5条对常设机构进行了规定。我国目前处于由资本进口国向资本输出国的转化中,因此对两个范本中常设机构条款进行对比分析,对于我国日后签订利于我国税收管辖地确定的国际税收协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第5条:常设机构(PE)对比分析

(一)不同点

1.第3款

(1)建筑工地持续期间:12vs6。对于建筑工地持续期间的测试,OECD范本中规定的是12个月,而UN范本中规定的是6个月。这6个月的差距看似不长,但是在国际税法中对于收入来源国的税收影响确是巨大的。……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