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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信息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

2016-02-01郭军丽

法制博览 2016年24期
关键词:网络信息安全保护个人信息

郭军丽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



论网络信息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

郭军丽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南郑州450046

摘要:在网络运行背景下,逐渐呈现出网络攻击、病毒入侵等问题,影响到网络信息的安全性,因而在此基础上,为了打造良好的网络操作空间,要求我国刑法机构在实践管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应从网络信息安全角度出发,完善计算机犯罪惩罚机制、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由此来实现对网络攻击问题的有效处理,应对网络安全困境。本文从网络信息安全现状分析入手,并详细阐述了个人信息保护对策,旨在推动计算机网络犯罪刑法的不断完善。

关键词:网络信息安全;个人信息;保护

信息时代的发展,突破了传统书信等交流、沟通方式,以QQ平台、新浪微博等路径达到聊天交友目的。但网络共享环境下信息安全问题亦逐渐凸显出来,对我国刑法的完善形成了冲击。为此,为了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要求我国刑法在完善过程中应突破局限性问题,健全网络信息安全保护机制,规避色情网络信息传播等问题的凸显。以下就是对网络信息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的详细阐述。

一、网络信息安全分析

信息时代背景下,网络操作平台的发展逐渐完善了购物、学习、机票预订、人口统计等功能,但同时在网络信息共享过程中亦逐渐呈现出色情暴力信息传播等违法行为,且就此影响到了个人信息的安全性。为此,作为惩罚犯罪手段的刑罚,仅于《刑法》中第285条、286条、287条对计算机犯罪问题进行了界定,但未完善网络犯罪处理措施及保护机制等,因而限制了对跨国界等网络刑事犯罪问题的处理。因而,我国刑事机构在管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应针对2.17亿网民遭到木马攻击,1.21亿网络遭到盗号,8%网民遭到消费欺诈问题,完善相关刑法条例,实现对网络信息安全的保护。此外,就当前的现状来看,我国部分网民在计算机应用过程中缺乏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如,在计算机运作过程中未安装杀毒软件、随意填写个人资料、在坛论发帖中泄露个人信息,就此威胁到了个人信息安全性。

二、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保护对策

(一)借鉴国外立法模式

美国在网络安全问题处理过程中,倡导以“行业自律”为主,即注重鼓励各行业在个人信息处理、收集过程中,自觉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同时结合市场自发性、滞后性、盲目性特点,对网络信息形成保护。为此,我国刑法机构在立法模式建构过程中应注重营造良好的行业自律氛围,且在行业自律模式实施过程中针对网络隐私保护、刑法理念、刑法文化背景等进行宣传,并确定刑法地位,从而引导各行业在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规避信息窃取等行为的凸显。此外,德国在信息时代发展背景下,制定了《个人资料保护法》,且在法律修正过程中,将个人资料划分为非公务机关资料、公务机关资料、营业性资料等几个板块,同时明晰了网络信息发布者、传输者所需承担的职责,就此营造了良好的网络应用环境。为此,我国在刑法完善过程中,亦应注重借鉴德国成功经验,对网络信息传输者、发布者职责进行界定,就此规避病毒入侵、网络攻击等现象的频繁凸显,满足计算机操控需求。

(二)制定《网络个人信息保护法》

在个人信息保护作业中,为了打造良好的网络秩序,应注重建构《网络信息个人保护法》,同时在法律完善过程中,明确责任承担问题,如,依据责任主体类型的不同,相继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等,且当自然人存在网络犯罪事实时,需明晰支付赔偿。此外,由于各区域计算机犯罪呈现出差异性现象,因而基于《网络信息个人保护法》实施的背景下,亦应健全特别法。例如,针对金融服务公司、儿童保护、Cookie等层面出台特别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攻击问题进行控制,保障网络运行环境安全性。同时,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过程中,亦应明确个人享有的权利,且明晰淘宝、聚美优美、唯品会等网络服务商在个人信息收集过程中应具备的条件和程序,并界定个人信息传播者需承担的职责,从而为个人信息安全性形成法律保护,规避侵权问题的凸显[1]。另外,在网络信息共享过程中,为了实现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应坚守“自上而下”原则,对个人信息保护法进行贯彻,打造稳定、安全的网络运行空间。

(三)完善执法机构

执法机构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刑法》等传播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作用,因而在此基础上,为了打造良好的网络信息共享平台,应借鉴国外法律监督执行机制,如,欧盟于95指令第28条中,明确了每个成员国及多个机关监督职能。而德国专门建立了“数据保护委员会”,为此,我国在执法机构确定过程中,应突破“无人管辖”网络运行格局,在《网络个人信息保护法》执行过程中,设置专门的主管机关,同时明确主管机关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具备处罚权、措施权、行政处分权等,从而对政府信息资源、网络个人

信息等形成良好的保护,且监管网络传播者信息传播行为,及时发现计算机违法现象,对刑事违法行为作出有效处理[2]。此外,基于专门主管机关设置的基础上,亦应注重于政府内部设置政府办公厅、秘书局等一般政府机关,明确一般政府机关信息保护职能,从而对个人信息形成良好的保护作用。从以上的分析中即可看出,在个人信息保护管理、保护过程中,强调执法机构的完善是非常必要的,为此,应提高对其的重视程度。

(四)制定计算机刑法犯罪法律

在网络运行环境下,为了规避病毒侵入等问题的凸显,亦应制定计算机刑法犯罪法律,即:

第一,由于我国刑法仍然存在着罪名不足等法律问题,因而在此基础上,为了在虚拟化网络环境完成取证、举证、跨国犯罪处理等工作,要求我国刑法机构在管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应制定计算机犯罪法律,对犯罪分子应付的刑事职责、赔偿等做出正确界定,并规范刑事处理程序,继而实现对计算机犯罪问题的有效处理[3];

第二,由于计算机犯罪案件对企业、个人隐私等造成了威胁,因而我国刑法在完善过程中,应完善网络犯罪处罚体系,即针对网络犯罪现象制定专门条款:(1)增加非法使用计算机存储容量罪罪名;(2)于刑法典第285条、第286条,明确界定计算机系统罪处罚条例,基于犯罪事实符合的基础上,遵从“罪刑法定”原则,对犯罪分子进行处置,规避网络犯罪案件的频繁凸显。

三、结论

综上可知,基于信息时代发展背景下,网络信息安全问题逐渐引起了人们关注,因而在此基础上,为了维护网络秩序,要求当代刑法机构应针对网络时代所带来的冲击,对刑法典进行完善,即弥补刑法典中不足款项,且从借鉴国外立法模式、完善执法机构、制定《网络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层面入手,处理网络犯罪案件,对个人信息安全性形成良好的保护,规避信息丢失、窃取现象的凸显,达到最佳的网络信息共享状态。

[参考文献]

[1]王娜,许大辰.移动社交网络中个人信息保护现状的调查与分析——从用户行为习惯视角出发[J].情报杂志,2015,11(01):185-189+194.

[2]何培育.电子商务环境下个人信息安全危机与法律保护对策探析[J].河北法学,2014,12(08):34-41.

[3]崔聪聪.网络产业发展与个人信息安全的冲突与调和——以个人网上行为信息为视角[J].情报理论与实践,2014,14(08):37-40.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4-0174-02

作者简介:郭军丽(1977-),女,汉族,河南郑州人,硕士,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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