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让与中债权移转的依据探讨
2016-02-01郭洁皓
法制博览 2016年24期
郭洁皓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 401120
债权让与中债权移转的依据探讨
郭洁皓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1120
摘要:在对我国相关法律内容进行详细研究的基础上可以发现,让与通知是债权在债权让与中发生转移的主要原因,而这一通知同传统意义上的通知具有本质区别,这里指的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是债权人对自身债权进行处分的途径。应用这种方式对债权转移进行解释,能够有效维护多方利益,如债务人、受让人及让与人等,同时可以有效减少不确定性在债权让与中的体现。值得注意的是,让与人是位移可以进行债权让与通知的主体,当转让发生重复的过程中,在对债权的实际取得人进行确定的过程中,也应当以通知为基础。
关键词:债权让与;债权转移;依据;通知
在进行债权转移的过程中,同一性在债务当中是不发生改变的,而仅仅是变更了债权人。在特定的法律行为下,受让人会接受让与人给予的债权。可转让性是债权的主要特点,这是因为它是财产权的一种。然而,现阶段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中指出,在进行权利转让的过程中,债务人应当得到相关通知,如果在没有通知的基础上,债务转让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值得注意的是,这一规定当中对债权转移的时间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这就是产生债权让与中债权移转依据不同理解的的根本原因。
一、债权让与中债权移转依据的不同理解
(一)普通债权合同说……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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