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之评析
2016-02-01杨锡武
法制博览 2016年24期
杨锡武
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湖南 张家界 427000
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之评析
杨锡武
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湖南张家界427000
摘要: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乃是大陆法历史当中非常重要的一种理论,其是指物权行为的效力和结果不受使得物权发生变动的原因行为的影响。物权的原因行为包括设定原因、负担原因、转移原因、抛弃原因,债权行为为负担原因的一种。物权行为应与债权等行为相分离,它是无因的,具有抽象性。
关键词:物权行为;无因性;评析
一、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
(一)物权行为
物权行为的概念最早是由德国学者萨维尼在其1840年出版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的。①那么,什么是物权行为呢?我国学者大概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念在界定物权行为之时乃是从物权行为的目的开始的。史尚宽先生认为:“物权行为谓以物权之设定、转移、变更或消灭为目的之法律行为。”②第二种乃是经由物权行为之具体构成来界定物权行为。如谢在全先生认为:“物权行为系物权变动之意思表示,与登记、书面或交付相结合之法律行为。”③
笔者较为赞同上述第二种观点。在第二种观点当中,物权行为的特征可以被表述如下。第一,物权行为的目的乃是物权变动,也即是设立、变更和消灭物权,也就是民法学家所谓的“处分行为”;第二,物权行为以交付或者登记为其生效要件;第三,物权行为必须具有物权变动的合意。
物权行为是法律行为的一种,亦以意思表示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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