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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凶杀案的剖析

2016-02-01阮朝艺

法制博览 2016年24期
关键词:凶杀案经验教训剖析

陈 慧 阮朝艺

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广东 江门 529100



“3.4”凶杀案的剖析

陈慧阮朝艺

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广东江门529100

摘要:2006年3月4日,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发生一宗故意杀人案,由于案件发生后现场受到人为破坏,再加上侦查中确定的重大犯罪嫌疑人李某在案发失踪七日后自杀身亡,此案曾一度陷入了死无对证的局面。但在侦技人员的密切配合下,尤其是技术人员现场勘查全面细致,收集到了案件的关键证据,用证据说话,使此案柳暗花明,迅速得以侦破。下面就结合该案在现场勘查中证据收集中的得与失作一个简要的剖析和总结。

关键词:凶杀案;剖析;经验教训

2006年3月4日,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发生一宗故意杀人案,由于案件发生后现场受到人为破坏,再加上侦查中确定的重大犯罪嫌疑人李某在案发失踪七日后自杀身亡,此案曾一度陷入了死无对证的局面。但在侦技人员的密切配合下,尤其是技术人员现场勘查全面细致,收集到了案件的关键证据,用证据说话,使此案柳暗花明,迅速得以侦破。下面就结合该案在现场勘查中证据收集中的得与失作一个简要的剖析和总结。

一、发破案经过

2006年3月4日6时50分,周某(女,40岁,睦洲人,是李某钿的侄孙媳妇)到睦洲镇河滨西路57号301其二叔公李某钿(男,90岁,香港人回睦洲养老)家,按门铃无人应答,周某转到李某茂(男,34岁,睦洲人,是李某钿的侄孙)家取锁匙,回到睦洲镇河滨西路57号301开门入内,发现李某钿死在房间地上,身上盖有棉被,死者头部和地上有血迹,而负责侍候李某钿的其丈夫李某(男,40岁,睦洲人,是李某钿的侄孙)不知去向。周某拿毛巾擦拭死者脸部和死者房间门口通道的血迹,并将毛巾从阳台掉弃楼下。后李某茂致电死者家,周某才告诉其死者已死,并叫李某茂到派出所写死亡证,自行将尸体处理。李某茂觉得事情蹊跷,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当案件的性质和嫌疑对象确定以后,下一步工作就是寻找有重大作案嫌疑的李某和对现场提取的痕迹物证作进一步的分析和处理。就在侦查人员全身心投入查找李某的工作时,2006年3月11日上午,在睦洲镇五孔水闸发现一具无名男尸,经法医检验为自杀。经李某仔妻子周某的辨认,反映出李某的身材及失踪时的衣着与该尸体一致,后经DNA检测,确认死者就是李某本人。本案中的重大嫌疑人死亡,使案件一时陷入了僵局,如果案犯就是李某,如何收集证据成了该案的重中之重,任务落在了技术人员的肩上,技术人员必须要让证据说话,用铁一般的证据来证明李某到底是不是本案的凶手。

技术人员加紧对现场勘查中提取的血迹和其他物证作了进一步的分析和处理,2006年3月15日,现场血迹的DNA检测结果传来了好消息,在现场血迹中除了死者李某钿的外,遗留在二楼到三楼的楼梯上的连续滴溅血迹和301室大门左侧外墙上的擦拭血痕以及木门和防盗门的门锁内侧的擦拭状血痕为另一男性所留,此人极有可能就是李某。这个消息让技术人员兴奋不已,立即提取李某的DNA检材送上级部门进行比对,很快结果就出来了,现场二楼到三楼的楼梯上的连续滴溅血迹和301室大门左侧外墙上的擦拭血痕以及木门和防盗门的门锁内侧的擦拭状血痕均为李某所留。这个关键的证据给侦技人员吃了一颗定心丸,结合其他调查情况和现场勘查反映的情况,充分证明李某就是杀死李某佃的凶手,至此案件终于告破了。

二、经验教训

该案在案件发生后现场受到人为破坏和犯罪嫌疑人自杀身亡的情形下,凭技术人员现场勘查的全面和细致和对众多痕迹物证的分析处理,排除无关信息的干扰,收集到了关键证据,让证据说话揭露了案件的真相,这给了我们很多启示:

(一)无论是原始现场还是变动现场,现场勘验都要注意与现场的调查访问相结合,这样才有利于现场勘验中对发现和提取的痕迹物证的分析和利用。此案在发案后,现场曾遭到较严重的破坏,李某老婆周某陈述其于3月4日7时许,到死者家发现死者死后,不是立即报案,也没通知死者侄孙李某茂,而是拿毛巾擦拭死者脸部和死者房间门口通道的血迹,并将毛巾从厨房的窗户丢弃到楼下,周某的这一陈述是真是假,技术人员在厨房窗户玻璃上提取到周某的掌印使她的陈述得到了印证。这个细节说明现场北面空地上发现的两条带血毛巾与案犯在现场的活动无关,这两条毛巾的利用价值比较小,这就使技术人员少做了很多不必要的工作。

(二)在命案现场中对血迹分布的分析有助于还原案犯在现场中的活动过程,本案中技术人员在这一点上做得非常到位,而这种分析在推断案犯的活动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命案现场中遗留的血迹大多比较分散,形态、方向、大小和多少以及遗留的位置各不相同,这些不同能够反映出案发当时案犯和被害人的相对位置关系和活动过程。在此案中,技术人员除了注意到尸体周围的血迹分布以外,还特别注意到了现场二楼到三楼的楼梯上的连续滴溅血迹和301室大门左侧外墙上的擦拭血痕以及木门和防盗门的门锁内侧的擦拭状血痕。从遗留的位置看,这些血迹应该是案犯离开时所留;从血量的多少看,案犯本身极有可能有伤,否则现场二楼到三楼的楼梯上的连续滴溅血迹难以得到合理的解释。

(三)当同类的痕迹物证数量较多时,一定要注意标明其具体的提取位置,分别提取,避免混淆和相互污染。在本案中,由于现场血迹分散、分布广泛,技术人员在现场提取的血迹检材比较多,但是技术人员能够将这些检材的提取位置一一记录清楚,并分别提取和包装,避免了混淆和污染,为后来准确的分析和检测打下了坚实基础。

当然,该案在现场勘查中也有一些失误和教训,使现场分析出现了偏差,使侦查工作在初期走了弯路。

(一)现场保护工作有待改进,尤其是先期到达现场的处警人员的现场保护意识有待提高。该案在发案后,现场已经遭到了死者亲属比较严重的破坏,而先期处警人员在到达现场时,不是立即封锁现场,而是带着死者亲属和报案人在现场的饭厅内了解案情,询问口供,使现场再次遭到破坏。这些人为的破坏给后来的勘验工作增加了负担,花了大量的时间甄别无关人员的足迹,由于地面足迹太杂乱,最终技术人员未能从众多的足迹中分辨出嫌疑人的足迹。

(二)在睦洲五孔水闸发现无名男尸时,由于参加勘验的技术人员未参加李某佃被杀案的现场勘查工作,而熟悉案情的派出所民警在无名男尸俯卧水中、高度腐败的情形下,主观地从衣着和身材上断定此人不是李某,将其当作一般无名男尸处理。后来,法医在翻阅李某佃被杀案的案卷材料时发现失踪的重大嫌疑人李某的身材和失踪时的衣着与睦洲五孔水闸发现的无名男尸极其相似。于是技术人员找来李某妻子周某对尸体进行辨认,得到证实后,提取其DNA进行检测,最终确认该尸体就是失踪的李某。这个教训说明,我们在现场勘查中绝对要避免主观的判断,我们所作出的每一个判断一定要有充足的依据,要从多方面、多角度去寻找证据来证明对案件所作出的判断。

[参考文献]

[1]薄世杰.系列杀人案件及其侦破[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2(06).

[2]吴宗宪.国外系列杀人案件研究概述[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1(03).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4-0163-02

作者简介:陈慧(1981-),女,广东韶关人,广东省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刑侦大队,痕迹检验助理工程师;阮朝艺(1974-),男,广东江门人,广东省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刑侦大队,痕迹检验助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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