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从法医角度论鉴定人出庭作证

2016-02-01朴松英

法制博览 2016年24期
关键词:出庭法医

朴松英

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法鉴所,黑龙江 哈尔滨 150010



从法医角度论鉴定人出庭作证

朴松英

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法鉴所,黑龙江哈尔滨150010

摘要:当前在我国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鉴定人出庭率低、出庭作证程序流于形式、立法及相关法规存在缺陷等问题。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鉴定人出庭作证做出了专门性规定,从目前形势看,鉴定人出庭作证将逐步成为鉴定人的规范化、常态化工作,这将对不熟悉出庭作证程序及内容的公安司法鉴定人员提出严峻的挑战。本文结合公安法医鉴定工作的实际,对鉴定人如何适应出庭作证,怎样做好出庭作证内容准备工作进行系统探讨。

关键词:法医;鉴定人心理因素;出庭

一、鉴定人出庭作证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内容规定,鉴定人具备出庭作证的条件是法律允许的正当程序,是鉴定意见证据质证工作的必然要求,是鉴定人的法定义务,也成为鉴定人的工作内容。由于受我国以往历史及体制的影响,然而目前来讲,鉴定人出庭作证时仍然存在着一些遗留问题,急需我们解决。

(一)鉴定人对出庭作证的重视程度亟待提高

受我国长期以来鉴定体制的影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在社会鉴定机构成立以前,鉴定工作一直是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来承担,鉴定人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长期存在着“自侦自鉴”、“自审自鉴”的情况,这一现状导致了鉴定人出庭作证比例极低,据学者不完全统计,刑事案件的鉴定人平均出庭率仅为5%,对鉴定意见的庭审质证往往流于表面,绝大部分鉴定意见都是提交给法庭,以宣读鉴定意见的形式进行调查,并没有真正的质证。鉴定人对应当出庭而不出庭的法律后果缺乏正确的认识,普遍认为自己已经按照法定鉴定程序进行了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意见,结论都是科学的,即便不出庭作证,鉴定意见也会被作为定案的重要证据,经常以各种理由回避出庭作证。长此以往导致鉴定人对出庭作证相关理解欠缺,甚至连最基本的出庭作证的常识都不甚了解。

(二)鉴定人对正常的出庭作证缺乏正常的心理准备

以往的鉴定意见没有被质疑的先例,现在要在法庭上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直面双方的询问和质疑,心理压力巨大。《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需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上的辩论将直接关系到审判的结果,尤其是“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鉴定的专业问题与鉴定人进行当庭辩论,这有可能会暴露出鉴定工作中的某些漏洞,导致鉴定意见受到质疑。

(三)鉴定人应对出庭作证的经验缺乏

鉴定人出庭作证时,鉴定人的同情心不能影响科学鉴定工作,鉴定结论的客观真实性不容许掺杂任何情感因素。目前的实际情况是鉴定人出庭经历太少,在法庭上对双方的问题不知如何回答,担心说多了会导致鉴定程序、检验方法、鉴定意见等细节被公开,鉴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不规范情况或鉴定瑕疵被放大,担心鉴定意见在法庭辩论中经不起推敲,在鉴定人缺乏良好的心理素质或当时思维混乱的情况下,导致鉴定人出庭作证失败、鉴定意见被否定。以上情况,导致鉴定人对出庭作证存在恐惧心理、为难情绪,不愿出庭、不会出庭、不敢出庭。

二、鉴定人如何积极应对出庭作证的挑战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款和相关庭审制度的改革表明,鉴定人出庭作证已是大势所趋,鉴定人必须积极应对出庭作证的最新挑战,尽快适应出庭作证,由以往的鉴定工作完成就与己无关的思维,转变为能鉴定、敢出庭、会出庭、不惧庭辩,扎扎实实的将鉴定工作延伸到法庭上。在出庭过程中,维护鉴定的科学性、客观性、合法性,确保鉴定意见被法官认可、采信。

(一)让鉴定人走进法庭,通过有效对话,当场化解当事人疑问,充分保障了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权利,有助于在民事诉讼中体现司法公正与效率,切实让人民群众更直观地感受到了案件裁判的公平正义。鉴定人要深刻认识到出庭作证,是鉴定工作的延伸和后续,通过出庭辩论,将鉴定意见充分论证,增强法官对鉴定意见的信任,从而确立鉴定意见的证据作用。

(二)鉴定人要做好出庭作证前的准备工作。一是自行审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资质是否合法;鉴定人是否在业务范围从事鉴定工作,资历和能力是否符合要求;鉴定机构是否具备鉴定所需的仪器和设备,是否依法通过鉴定所必需的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证认可;每项鉴定业务是否有三名以上鉴定人参与;鉴定资格证书是否有超期未审验的情况;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二是出庭前尽可能与公诉人或者法官沟通。了解诉讼中对鉴定意见提出的问题,尤其要询问辩护人是否做的无罪辩护,如果是,就要想到辩护人极有可能要从鉴定方面作为突破口,通过否定鉴定意见入手打开局面,从而推翻对犯罪嫌疑人的指控,所以出庭前针对可能提出的问题做好答辩提纲是有必要的。

三、是认真梳理检验鉴定的相关情况

(一)鉴定委托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鉴定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法医专业的规范要求,鉴定人要选择既符合专业规定又能满足鉴定需求的鉴定方法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是否明确可信,鉴定意见是否有科学根据,论据是否可靠,论据与结论是否有矛盾。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的其他证据是否矛盾,如鉴定书描述的创口数目、形状、长度与加比例尺的照片是否一致。在法庭辩论时,致伤工具、死亡时间、被害人的死因等常成为定案的重要依据,故也是法庭辩论的焦点,这就要求鉴定人在回答提问时,一定要注意所阐述的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尸体检验笔录高度一致;尤其注意当被害人的损伤系由多人形成时,一定要对导致主要死因的损伤进行反复论证,突出重点;避免出现前后矛盾,以免影响鉴定意见的证据证明力。、鉴定书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鉴定书的文字格式及内容、鉴定人的人数、鉴定人的签名及名章是否有错误或者疏漏。

(二)温习鉴定书中涉及的专业技术理论、专业书籍和相关鉴定标准,就法庭上可能提出的问题,提前做好答辩提纲。如有必要适当查阅办案卷宗中的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及相关的证人证言等书面证据材料,反复推敲上述证据与鉴定意见是否一致,鉴定意见能否完美的成为证据链条中的一个环节。无论什么样的鉴定,鉴定人在法庭上答辩,根基却在厅外,要求鉴定人在日常检验鉴定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按照规范的鉴定过程和方法,在保证鉴定意见科学、公正、规范的前提下,被法庭采信,起到证据的作用。

(三)鉴定人要积极积累出庭作证的经验,切实提高法庭辩论能力和技巧。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在接受各方质疑的情况下阐述、解释鉴定意见的辩论过程,这就要求鉴定人不仅具备鉴定专业的知识,还要有一定的法律知识的论述表达能力。在回答发问方提问时,鉴定人要掌握如下答辩能力:

答辩时要时刻充满自信,态度不卑不亢,避免敌意,防止冲动。二是鉴定人出庭答辩示要注意发言时专业性和通俗性兼顾,重点突出、避免冗长拖沓,保证法庭上的人员能够理解发言内容,从而增加鉴定意见的可信度。如对冲击性脑挫伤、脊柱压缩性骨折等特殊情况下形成的损伤的成伤机制,要学会用非专业语言表述专业用语,让不懂鉴定专业知识的法官和诉讼参与人能够理解。针对发问方故意曲解鉴定引用条款的原意,在解释鉴定意见中有关损伤程度、伤残等级的条款引用,要结合本例鉴定的实际情况详细具体说明,同时尽量引用规范的鉴定标准释义,避免出现歧义,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在法庭上鉴定人对鉴定意见的依据当庭解释时,要注意紧密结合鉴定工作中使用的检验材料中的内容,使鉴定意见有章可循、有据可查,增强鉴定意见的科学性、逻辑性和说服力。三是鉴定人答辩时辩护方有可能会纠缠于鉴定意见中的某一具体细节并故意放大对案件的影响,或者会询问鉴定人鉴定范围之外的内容,这时要求鉴定人采用以全驳偏的方法揭示其谬误和漏洞,发言时要紧紧围绕与本案有关的鉴定意见论证,对与鉴定无关的内容不予回答。鉴定人在法庭答辩结束后,要仔细阅读庭审笔录。由于法庭书记员对鉴定的专业性知识了解不深,在记录发言时难免出现用词不准确、易出现歧义的语言或词不达意的情况,如果发现庭审笔录中存在与自己发言不一致的内容,一定要立即指出并要求改正,经确认无误后再签字,以免事后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四、结语

我国司法鉴定行业步入了快速发展轨道,但也不断面临各种新的形势,暴露出一些新的问题。对《通则》进行修订,既是对国内10余年来司法鉴定工作实践经验的全面总结和吸收,也是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对我国司法鉴定行业发展步入新常态作出的一种适时调整,其基本原则在于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包括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异议问题的处理、鉴定的复核、重新鉴定的资质等均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为解决鉴定过程中产生的争议提供了法律依据,适应了新时期司法鉴定工作新的需要。以事实为依据,是司法的基本准则从立案、查案、结案、处罚,都必须依据“事实”。鉴定人出庭作证、规范鉴定机构与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办案机关对鉴定材料的审查义务等均作了一定程度的调整,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以及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均具有极为现实的意义。司法鉴定公开、公正的运行模式给司法工作提供了科学、公正、严谨的判决依据。通过鉴定人出庭作证,开展司法鉴定工作,助推审判质效,予司法一面照妖镜,去伪存真,还原事实真相。

[参考文献]

[1]张军主编.刑事证据规则理解与适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190.

[2]胡铭.鉴定人出庭与专家辅助人角色定位之实证研究[J].法学研究,2014(4).

[3]王素芳.关于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J].前沿,2011(14).

[4]王宁敏.司法鉴定人出庭怎样应对[J].人民检察,2014(5).

[5]唐欣.论公安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J].西藏科技,2015(12).

中图分类号:D91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4-0150-02

作者简介:朴松英(1972-),男,朝鲜族,黑龙江哈尔滨人,哈尔滨医科大学,病理硕士研究生,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法鉴所,副主任,法医师,1997年哈尔滨医科大学临床专业毕业,同年进入哈尔滨市公安局从事法医工作,研究方向:法医病理及法医临床。

猜你喜欢

出庭法医
虫虫法医
证人出庭率低的心理因素分析和对策
拉加德出庭
环境法医“捉凶”记
副省长出庭应诉体现了权力的谦卑
AMDIS在法医毒物分析中的应用
78例颅脑损伤死亡法医病理学分析
鉴定人出庭经验谈
GA118法医DNA检测平台发展与应用
法医DNA检测技术的现状及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