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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非羁押诉讼与非监禁刑检察监督的实证研究
——以黄河驿站工作模式为例

2016-02-01崔汉刚张志光

法制博览 2016年24期
关键词:检察监督

崔汉刚 张志光

广饶县人民检察院,山东 东营 257399



加强非羁押诉讼与非监禁刑检察监督的实证研究
——以黄河驿站工作模式为例

崔汉刚张志光

广饶县人民检察院,山东东营257399

摘要:非羁押诉讼和非监禁刑是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刑事诉讼和刑罚执行方式。随着人权保障理念的深入以及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的深化,如何加强非羁押诉讼和非监禁刑执行过程的法律监督,成为检察理论和实务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运行“黄河驿站”工作模式,发挥了诉讼和人权保障的双重价值,为解决监督“软肋”问题提供了实证支持。

关键词:非羁押诉讼;非监禁刑;检察监督

一、建立“黄河驿站”所要解决的问题

(一)取保候审执行存在漏洞,妨碍诉讼问题突出

刑事诉讼法第69条明确了公安机关对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的9项约束监管措施,但除了“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可以主动作为外,其余监管措施均被动和滞后,无法实时动态监管和主动预防,加之保证人履责、违规追责不到位、不严格等原因,实际工作中被取保人“脱保”现象比较常见,致使案件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无法传唤到案,增加了诉讼环节和成本,妨害了刑事诉讼顺利进行。

(二)检察监督机制缺位,对取保候审监督存在盲区

现阶段,检察机关主要通过审查案卷材料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尚未建立有效制度来保障对侦查活动的充分知情权。实践中,由于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以及对取保候审的执行具有内部封闭性,检察机关监督渠道不畅,难以及时有效监督。一些案件在取保候审后,存在怠于侦查、长时间搁置的问题,错过了最佳取证时机,导致案件存疑不诉或者法定不诉,甚至将案件通过其他渠道消化处理,犯罪嫌疑人得不到法律追究。有70%证据瑕疵案件是由于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翻供、串供以及关键证据未及时固定,给审查起诉工作带来困难和障碍。①

(三)监督信息渠道不畅,对社区矫正监督存在短板

由于社区矫正尚未立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对于检察监督的规定不具体、不明确,相关职能部门之间存在职责分工不清、工作衔接不到位、监督信息不畅等问题,尚未建立公、检、法、司信息共享平台,制约了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数据对比、情况通报等常态化工作机制的建立,对交付执行、矫正执行的监督依赖于定期专项检察活动,无法及时掌握人员底数,发现纠正脱管、漏管、虚管等问题,社区矫正监督滞后并存在明显短板。

二、“黄河驿站”功能设置、运行做法及取得成效

(一)机构组成与功能设置

1.打造监督信息综合平台

主要由强制措施及刑罚执行监督系统和电子智能监控手表组成,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附条件不起诉和社区矫正人员信息录入系统,并为其配带具有跟踪定位和轨迹显示功能的电子手表。平台以互联网管理为手段,以人员监控为基础,以有限监控为原则,对被监控人员“当前位置、移动轨迹”以电子地图形式展现,便于实时监测,当监管对象擅自离开规定区域或人为破坏手表时,平台自动向监管人员手机发送报警信息。

2.设立职能办公机构

一是设立综合协调办公室,由综治办对“黄河驿站”进行综合协调和督导落实;二是设立刑事执行检察办公室,由检察院对监督平台进行监督管理,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社区矫正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三是设立强制措施执行办公室,由公安局加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员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四是设立社区矫正管理办公室,由司法局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管和教育帮助,防止脱管、漏管;五是设立社会志愿者办公室,负责对驿站人员进行法律教育、心理疏导、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工作。

3.建设教育和培训基地

一是法律教育基地负责进行法律教育咨询和心理疏导;二是选取辖区内5家经济效益好、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作为就业安置基地和未成年人观护基地,为具有劳动能力的涉罪人员提供就业机会,为未成年和生活确有困难人员提供临时性食宿等服务保障,并进行日常管理和考察;三是在县职业高中和培训学校设立技能培训基地,免费提供劳动技能培训。

4.组建社会志愿者队伍

积极动员社会力量,根据职能分工与有关部门、单位、企业加强联系互动,组建了包括公、检、法、司、工、青、妇、民政、社保、培训、企业等部门28人的社会志愿者队伍。

(二)机制做法

1.明确纳入驿站管理的人员范围

一是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或免于刑事处罚的具有以下条件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员:案件事实清楚,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已查证属实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无法定社会危险性情形的案件;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或犯罪嫌疑人已经取得被害人谅解,双方当事人没有激烈矛盾冲突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处、工作,但具备社会帮教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二是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未成年犯罪人员。三是居住地或住所地在辖区内的,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员。

2.详细规定了驿站工作流程

一是公安机关作出强制措施决定或接到强制措施执行通知书、检察机关作出强制措施决定或不起诉决定、司法行政机关接收社区服刑人员之日起7日内,负责带领人员到“黄河驿站”采集信息,为其佩戴电子手表,并以书面和口头形式告知注意事项。二是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主办民警或监管人员通过监督平台实时查看戴表人员的活动情况,对于平台的报警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分别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置;检察机关通过登录平台查看相关信息,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查明和督促整改。三是明确了佩戴手表的期限、解除手表的情形和条件、佩戴手表人员注意义务以及违反管理规定的处罚措施。

3.加强对驿站人员的教育、管理和帮助

社会志愿者办公室根据驿站人员的不同情况,分类进行心理疏导、法律教育和就业帮扶,对于外来流动人员以及自愿参加技能培训或接受帮扶就业的人员,将其分流到就业安置基地、技能培训基地或未成年人观护基地;对于生活困难、无劳动能力的人员及时联系有关部门进行社会救助。及时掌握其思想、生活和改造状况,根据工作和表现情况,出具驿站人员社会表现意见书。

(三)工作成效

1.降低了批捕率和审前羁押率,促进了非羁押诉讼工作开展

“黄河驿站”工作模式贯彻落实“少捕慎捕”司法理念,积极发挥非羁押强制措施的替代作用,推动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开展,改变了“够罪即捕”、“一押到底”、“一放就跑”的状况,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诉讼效率。2013年前,该院受理的公诉案件羁押率保持在56%左右,2014年诉前羁押率为42%,2015年诉前羁押率为38%。2014-2015年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52人,检察建议采纳率100%,为推动非羁押诉讼开展提供了实践经验。

2.强化了检察监督职能作用,提升了对取保候审和社区矫正的监督实效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通过监督平台,实时掌握监管对象行踪,及时处理异常情况,有效防止了脱逃、漏管、虚管等问题。检察机关利用平台延伸了监督触角,消除了对取保候审和社区矫正监督的盲区,变事后监督为同步监督,能够及时发现执行监管活动存在的问题,增强了监督的主动性和实效性。“黄河驿站”运行以来,该院共提出纠正违法40余次,发现社区矫正脱管、漏管18人。

3.实现了诉讼与人权保障并重,促进涉罪人员顺利回归社会

在加强监管、教育引导和心理疏导下,针对外来人员、未成年人员以及部分涉罪人员学历不高、缺乏一技之长、就业困难的实际情况,免费提供劳动技能培训,优先安置到就业基地工作,增强了其谋生和融入社会能力,减少和避免了重新犯罪的可能,消除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共已帮助25人接受技能培训和安置就业。

三、“黄河驿站”模式凸显的价值

(一)司法理念价值

“羁押是例外,取保是常态”是当今世界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②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规定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凸显了促进嫌疑人在未羁押状态下参与诉讼的立法意图。2013年第四次全国侦查监督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倡导和推行非羁押诉讼,促进社会关系早日修复。目前,各地正在积极推进非羁押诉讼试点工作。通过“黄河驿站”模式,有效降低了批捕率和审前羁押率,为促进非羁押诉讼开展提供了机制保障,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要求,应成为司法诉讼新常态。

(二)实践指导价值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取保候审的决定、执行活动具有法定监督职责。从现行看,检察机关对取保候审执行监督存在空白和盲点,一直是侦查活动监督的“软肋”。另外,对社区矫正执行监督也缺乏切入点和有效抓手。通过“黄河驿站”模式,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将人员相关信息录入监督平台履行备案手续,检察机关通过平台能够全面了解取保候审、社区矫正人员底数、基本情况和诉讼进展,第一时间掌握执行监管情况,增加了监督的主动性和实效性,是强化检察机关监督属性的机制进步。

(三)社会伦理价值

“黄河驿站”模式促进了监督理念从“刑本位”向“人本位”转变,实践中有助于司法机关对流动人口嫌疑人少用、慎用逮捕措施,改变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适用取保候审、逮捕措施的不平衡状况,在司法层面上破除司法适用之藩篱。③通过发挥驿站四个基地的作用,增强涉罪人员社会适应能力,树立正确的生活信念,更好地融入社会群体,尤其是有利于教育、挽救未成年人,减少在看守所复杂环境中的交叉感染。

[注释]

①洪磊等.关于我国取保候审制度运行现状的思考——以检察监督为视角[J].河北法学,2012(4).

②王剑波.论流动人口犯罪侦查强制措施的立法完善[J].兰州学刊,2015(3).

③同注①,第127页.

中图分类号:D924.13;D925.2;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4-0144-02

作者简介:崔汉刚(1970-),男,汉族,山东东营人,法学学士,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研究方向:刑法;张志光(1977-),男,汉族,山东广饶人,法学学士,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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