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责任追究制的基本原则
2016-02-01李雪蕾
法制博览 2016年24期
李雪蕾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浙江 杭州 310018
论司法责任追究制的基本原则
李雪蕾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浙江杭州310018
摘要: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是我国为竭力避免错案而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然而该制度在具体运作过程中,总体效果不甚理想甚至带来一些负面效应。刑事错案是不可避免的司法现象,具备较高法律职业素养并坚守良知的司法人员,依然无法完全避免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的错误。借鉴域外司法官责任机制,结合我国国情,应当以责任追究的可控性原则为指导,彻底取消结果错案标准,确定违法行为标准,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统一法律进行规范。
关键词:刑事错案;错案责任追究制;行为标准;司法独立
一、传统错案责任追究制的误区
刑事司法有一个美丽的传说:“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纵一个坏人。”但事实上在世界各国,刑事错案都或多或少的存在着。从我国前些年的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再到最近的张氏叔侄案、呼格吉勒图案等,刑事错案问题一次次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竭力避免错案是刑事诉讼制度和司法人员的重要使命。
传统的错案责任追究制采用以案件实体结果为主要依据的认定模式。然而,刑事错案的原因往往是多层次的,除人为因素外,更多的还在于案件的复杂性,认识的有限性,刑事诉讼制度本身的缺陷等原因,将责罚的板子完全打到司法人员身上未免有失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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