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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环境下的言论自由与司法独立
——以新媒体对司法审判为视角

2016-02-01李建军

法制博览 2016年24期
关键词:言论自由新媒体法律

李建军

陕西广播电视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8



新媒体环境下的言论自由与司法独立
——以新媒体对司法审判为视角

李建军

陕西广播电视大学,陕西西安710068

摘要:现代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催生出与传统媒体截然不同的传播媒介——新媒体,它以内容的丰富化、形式的多元化、互动的民众化为特点,成为了新型的传播渠道,各种海量的信息通过新媒体在网络得到迅速的传播,各种声音在网络新媒体上唱响,如果不将新媒体的言论自由限定在法律的框架之中,势必会给我们司法部门的审判工作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对此,我们必须慎之又慎,在对新媒体对司法审判的影响进行研究分析的视角下,构建新媒体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关系。

关键词:新媒体;司法审判;法律;言论自由

一、引言

在人类社会中,言论自由被崇尚为人类最高、梦寐以求的追求和目标,正因为如此,言论自由也成为了人类宪法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在,人类进入了互联网信息时代,却也必须遵循言论自由不得逾越相应的法律规制的普遍原则,言论自由本身并无什么过错,但是必须有其产生的前提,即:以不侵犯群体和个体的尊严、不引起社会矛盾、不引发社会的安全稳定、不对国家法制和社会秩序造成危害。言论自由是在法律许可下的权利,当它触碰了法律的红线,则不再拥有自由的权利。新媒体之下,微博、BBS论坛、微信、手机移动终端等,进入了人们的寻常生活,对于言论自由权利的施展也随之应用到了网络之上,网络的快速、便捷性特点使言论信息呈现活跃的流动态势,使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得到了充分的伸展。然而,在网络新媒体环境下,也滋生了诸多网络言论的不足和缺陷,对此,我们必须坚守司法理性,立足媒体言论自由的宪法理论基石,以新媒体对司法审判所产生的影响为视角,进行新媒体与司法的梳理及良性互动分析。

二、新媒体对于司法审判的双重效应分析

网络情势下,新媒体对于司法审判具有积极的和消极的双重影响。对此,我们应进行逐条分析:

(一)新媒体对司法审判的积极效应

1.新媒体有助于树立司法审判的权威

对于普遍民众而言,历来司法审判带有严厉而神秘的面纱,人们对于司法审判中的法官定案、如何独立定纷止争,都不甚熟悉和了解。而伴随着新媒体的产生,它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民众与司法之间的隔阂,通过准确而真实的媒体全方位采访报道,普通民众不但知晓了重大案件的司法审理过程和程序,而且可以根据自身的阅历和经验发出自己的声音,这就使社会民众与司法审判之间的距离拉近,有助于树立司法审判在公众心目中的公信力,增强民众对事实和案件的认知,避免了普通民众对于司法审判案件无端的揣测和破坏。

2.新媒体有助于弘扬司法正义

在网络新媒体的环境下,新媒体可以通过合法、合规的途径,将司法审理的案件公之于众,也可以将社会民众的呼吁和建议反馈给司法机关,这样,可以缓解民众对于司法审判的误解和模糊认知,促进民众与司法审判的良性互动,达成案件的公平公正的司法处置。司法的独立审判权是体现其公正的方式之一,法官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其实也是对社会上正义观、价值观的平衡结果,其本身也是对民意进行考量的过程。新媒体作为舆论的引导者,要肩负起代表民众不同声音的使命,在案件的报道过程中传达民意民情,促使司法在审判过程中平衡公平与正义,进行公正的裁决。

3.新媒体可以增强民众的法律维权意识

我们政府的形象是要建立一个法治、民主的司法社会,而构建法治社会的要素之一,即是社会民众的法律意识必须有效增强。司法审判、普法教育等不再是少数人的权利,也不再有神秘的面纱,而要让媒体将司法审判的权威植于人们的心目之中,可以通过法律专家、学者等做客媒体节目,以专家说法的形式,用专业而理性的视角揭开案情、评议案情、审断案情,这样,有助于提高民众的法律认知,提高民众的法律素养,树立司法信心。

(二)新媒体对司法的消极、负面效应

上述新媒体对于司法公正的积极性效应,固然可以树立司法权威、防止司法专横与腐败,但是,我们还须看到新媒体对于司法审判的负面效应。由于媒体的部分失真、失实的报道,造成了对司法审判的一定程度上的干扰。

一方面,固然,新媒体的迅捷、快速的真实报道可以树立司法的权威,然而,一些失实的报道则会大大损毁司法的形象,置司法审判处于人们质疑的声音和怀疑的眼光之下,失去应有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为了增加新媒体的商业机构的利益化目标,博取更多的点击率是媒体的本质性目标,为了博得民众热切关注的情绪化反应,一些媒体在进行案件采访报道时,将案件失真、失实地无限放大,这必然会激发群众对司法审判的不满。

另一方面,媒体的言论是遵循媒体运行规律而进行,它与法律、司法的运行规律必然不同,如果不把媒体的言论规制于法定的框架之中,则会在极大程度上侵犯司法审判的独立行使权。媒体的报道是基于民众情绪的角度,而司法审判的审理是基于理性的目标,基于媒体和司法审判的视角不同,由此可见,媒体所采访报道的事实未必就是事件的真相,媒体口诛笔伐下的“审案不公”也未必就是真正理性意义上的不公。因此,司法审判在法律的真正意义上、在维护社会公正与正义的前提下,拥有真正的独立审判权,拥有真正的理性审判权。

三、新媒体之下的言论自由有效表达与司法审判的良性互动研究

新媒体可以使言论自由成为一种对司法审判的监督工具,而与此相反的是,新媒体下的言论自由并非都是理性,失真、失实的言论自由必将影响民众的正确判断,有损司法机构的权威和威严,对于司法审判的独立审判权也是一种挑战。因此,我们要善待媒体、重视媒体,引导媒体,使媒体的言论自由与司法审判机关的理性审判相一致,运用网络的巨大优势,真实、理性地行使言论自由人身权利。

(一)媒体的责任:真实、准确地引导民众的言论

网络新媒体要秉承自己的责任,不能仅凭自身的趋利性和猎奇性作为手段,对于触动社会民众神经的非主流偏见进行关注,尤其是关于司法审判不公和腐败专横的言论,似乎更能牵动民众的心,从而激发舆论哗然的轰动式效应,影响司法审判机关的独立审判,造成所谓的“舆论暴力”干扰和阻挠法官判案。

媒体应当拥有一颗对民众、对社会负责的心态,在自己拥有网络这个“利器”的同时,要严格进行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要审慎处理自身与司法之间的关系,用理性的思考在公众和司法之间寻求恰当的平衡点,避免采访报道时的主观臆断和感性评判,要真实还原案件的全面情况。

(二)司法的责任:专业而理性地引导言论

作为代表国家公正和社会正义的司法机关,其发出的言论应当具有专业化和理性的特质,公认的司法工作者拥有最专业化的知识储备和最理性化的法律思维,在对于司法案件的审理,要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首,以伸张社会正义和国家公正为己任,只有这样,才能得到民众的信任和认可,才能对案件进行最具信服力、最具理性的审判。司法人员要排除外在因素的干扰,在审理案件之时,做到不偏不倚,保持公正、中立的立场,尤其是对于一些极具争议、缺乏明确法律依据的案件,要在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之内进行审理,要将公共利益置于首位,由此树立司法审判的最高权威地位。

(三)强调司法公开,加强新媒体与司法审判的良性互动关系

司法公开是维系民众与司法的一剂良药,它体现了我国对于“制度——权利——人权”的法治改革历程,为了加强新媒体与司法审判的良性关系构建,还需要探索与我国国情相符的司法制度。

要推进我国的司法公开的理念更新,转变传统的审判理念,法院要由自我为中心的权力本位转为权利保障,并注意处理好司法公开与保密的关系,诸如:对于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商业机密等案件,可以不进行公开审理,并不允许媒体进行公开报道。对于其他有法律规定的案件,司法部门可以予以公开,让民众享受应有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要加强司法审理与媒体良性互动机制,司法审判机关要与媒体相互协作,引导媒体对于案件理性的宣传和报道,理性引导公众对待司法活动中的瑕疵。良性机制建立的举措包括:(1)、法院还要建立对媒体不当干预的防御机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保持自己的中立裁决者的地位,进行司法审判。(2)、要对媒体的报道界限进行限定。对于正处于侦查、起诉或审理的案件,媒体不得介入,进行带有感情色彩的、倾向性的报道。(3)、要建立独立审判与媒体监督的协调机制,以加强两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与协调。

四、结语

我国的司法审判权的独立行使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前提,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化改革、建立健全权力运行机制和监督体系,要建立互动机制善待媒体言论,可以通过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向媒体提供裁判文书或进行简要的说理,根据司法事实和诉讼规则,引导媒体正确对待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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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1;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4-0129-02

作者简介:李建军(1974-),男,陕西商洛人,毕业于西北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硕士,陕西广播电视大学,讲师,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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