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汉律儒家化及其影响
2016-02-01陈思
法制博览 2016年24期
陈 思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简论汉律儒家化及其影响
陈思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摘要:中国封建社会两千余年,真正体现法律特点的是法律的儒家化,儒家思想倡导的德治、礼治和人治思想成为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深刻地融入封建法律体系。法律儒家化始于西汉,发展于魏晋南北朝,完成于唐朝,并在明清得以巩固。儒家化的法律体系便于统治者维护封建统治,适应了封建社会的发展需求,为后世的法律制度带来深远影响。
关键词:汉律儒家化;德主刑辅礼法合一
一、汉律儒家化产生
(一)汉初“黄老思想”
逢乱世而用重典,居盛世则施仁德,这是中国历史上每个朝代遵循的规律。在推翻秦朝暴政之后,汉王朝建立。建国之初,统治者总结秦朝二世即亡的教训,实行新政。
经过秦末长期战乱,天下破乱,百废待兴,民不堪命,自汉朝建立到西汉中前期,统治者不得不采用“黄老思想”以谋求休养生息、恢复国民经济。“黄老思想”主张清静无为、以道统法,经过约七十年的和平发展,汉朝经济得以恢复,国家实力日益雄厚。
(二)经过改造的儒家思想
然而长期无为而治,地方诸侯势力壮大,对中央皇权构成威胁,“黄老思想”主张的消极待政已经不能满足统治需求,统治者亟盼一种积极进取的多政有为思想来实现其加强中央集权的目标。董仲舒将儒家思想加以改良,融入法家、阴阳、道等思想,并向汉武帝建言德主刑辅的治国方略,汉武帝采纳其意见,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从此儒家思想上升为治国思想,儒学成为朝廷官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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