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设区的市立法权限的明晰性与模糊性

2016-02-01侯明昕

法制博览 2016年24期

侯明昕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设区的市立法权限的明晰性与模糊性

侯明昕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23

摘要:《立法法》修改后,享有地方立法权的主体从原有的49个城市扩大至全国284个设区的市。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限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但要想地方发挥更好的作用,则必须解决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问题。本文通过对72条的“等”以及“城乡建设与管理”进行分析,提出综合界定的范围,以期在地方立法实践中实现立法权的公平合理配置。

关键词:立法法;设区的市;立法权限;城乡建设与管理

2015年3月15日,全国人大会议上正式表决通过了对《立法法》的修订,全面赋予了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正当的独立性,正当的权利,省、市、地、县。区、乡都应当有,都应当争。”①在面对284个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需求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最高的立法机关,理应授权地方立法机关,使其因地制宜更加公平合理的进行资源配置,从而更好的发挥地方的主动性与积极性,保证我国依法治国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但在立法实践中,存在了诸多问题,《立法法》72条的权限限定不够明确,具体的内涵和外延值得研究。

一、设区的市三大范围权限的特性

修改后的《立法法》第72条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