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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问题的进一步探讨和完善

2016-02-01闫方全

法制博览 2016年24期

闫方全

中南大学,湖南 长沙 410012



非全日制用工问题的进一步探讨和完善

闫方全

中南大学,湖南长沙410012

摘要:新世纪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特别是高新产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快速发展,对用工的形式不在局限于全职用工,对用工形式产生更多需求。非全日制用工顺应社会的需求,近年来呈现迅速发展的趋势。《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合同签订、工资报酬等作出了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规定,但相关规定都过于原则性,再加上在现实情况中,出现了诸多未预料的情况,导致不利于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劳动权益的保护和双方劳动关系的稳定,亟需采取一系列新举措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更好的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局。

关键词: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

一、非全日制用工的基本概析

(一)相关法律规定的界定

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所颁布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将非全日制用工界定为“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2008年开始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对非全日制用工作出了界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特征

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特殊用工形式,它产生于经济体制变革和就业的多元化中,与典型劳动用工相比,最大的特征在于灵活机制和弹性特征,具体表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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