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性侵害商标权行为的诉讼时效问题研究
2016-02-01于若兰崔富蓉
法制博览 2016年24期
于若兰 崔富蓉
南方医科大学,广东 广州 510515
持续性侵害商标权行为的诉讼时效问题研究
于若兰崔富蓉
南方医科大学,广东广州510515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成熟,商标的价值不断提升,商标侵权案件也日益增多、日益复杂。商标侵权基本以不断盈利为目标,使得商标侵权大多具有持续性。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商标侵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诉讼的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利被损害时起计算。如果侵权行为是非连续性的,适用两年时效原则,一般不会出现什么问题。但如果侵权行为是持续进行的,并且商标权人知道或应该知道的时间已经超过两年,就会出现一个是否需要保护的问题。那么,持续性侵害商标权行为的特殊性在哪里?为什么对其诉讼时效的适用会产生争议?怎样的权衡才更有利于商标专有权的良性发展?本文将围绕这些问题从持续性侵害商标权行为、我国的现行相关制度、对现有法规的改进构想三个方面展开论述,以探讨持续性侵害商标权行为诉讼时效制度适用的最佳模式。
关键词:商标侵权;持续性;诉讼时效;现行制度;改进构想
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基于高额利润的诱惑及现行法规存在缺陷,商标侵权已经是十分常见,各种侵权行为,如:在同类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等,很少只是单独的一次侵权,多具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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