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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法视角解析代购的行为性质*

2016-02-01邹宇虹颜梦雪林思琦

法制博览 2016年24期
关键词:关税

邹宇虹 颜梦雪 林思琦 葛 鹏

南昌航空大学,江西 南昌 330063



从刑法视角解析代购的行为性质*

邹宇虹颜梦雪林思琦葛鹏

南昌航空大学,江西南昌330063

摘要:随着大众经济能力的提高,网络服务及快递行业的发展,海外代购以也随之兴起,但作为一种新兴事物,海外代购面临着许多法律问题,对传统关税的征收形成了冲击。本文从刑法视角分析了海外代购的行为性质,合法代购与走私犯罪的区别,海外代购的相关类型,分析了民众对于代购的态度,代购走私犯罪的危害以及对现行法律条文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海外代购;关税;走私犯罪

一、代购与大众生活

(一)民众对于网络跨境代购的态度

为了研究代购兴起的原因、人们对代购的了解以及走私与代购直接的联系,笔者特此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分析得知代购过的人数较多于未代购过的,对于代购的原因80.56%的调查者选择了代购物品价格较国内低,61.11%的调查者选择了国外更有正品保障,52.78%的调查者选择了国内没有该产品,(多选所以数据有所重叠)。海淘、亲朋好友外出带回和社交软件等都是人们代购所选择的方式。但是大多数消费者都不知道是否需要缴纳税款以及清关公司等具体规定。最值得我们关注的一点是,将近一半的调查者即使知道商家涉嫌非法逃税也依旧会购买。通过这样的调查可以发现代购在人们的生活中的重要性。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得监测数据得知,2013中国海外代购市场交易达767亿人民币。代购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中国消费者的成本,也提高了人们的消费质量。但是也导致了国家税收流失严重,并存在着诸多违法的行为。

(二)代购与走私的界定

参考“代购”在民法上的界定,“海外代购”的概念可以表述为:海外代购是代购者根据委托合同,向境外销售者购买指定商品,以物品形式运至境内交付境内消费者,收取合同约定费用的行为或者根据买卖合同,将已购买并以物品形式运至境内的境外商品直接交付境内消费者,收取合同约定费用的行为。当然在刑法上也有关于走私和代购的规定,即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规定,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重金属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纳关税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二、代购与走私犯罪

(一)代购与代购走私犯罪的区别

其实对于代购与代购构成的犯罪的区别,最通俗易懂的理解就是法律规定要交税的物品是否交税。对于代购走私的代购商来说,商品的价格较国内低是他们的主攻方向,以此来占据市场。而由于交税导致价格并没有什么优势,所以代购商以逃税来压低商品价格。而不交税的数额巨大则构成了犯罪。

(二)走私犯罪的要件

1.从客观要件角度,走私犯罪有以下几个要件

(1)危害行为。刑法上的危害行为是指基于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实施的客观上侵犯法益的身体活动。海外代购走私犯罪的危害行为有假报商品种类,入境隐瞒不申报,低报商品价格三种。这三种方式以逃避海关监管来逃避纳税义务,偷逃应缴税款,是危害行为。

(2)危害结果。刑法上的危害后果是指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现实侵害事实与现实危险状态。走私犯罪的危害结果有损害国家主权;影响国家财政收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危害民族工业发展。其中,走私犯罪的偷逃应缴税额集中体现了走私犯罪的危害结果。对于走私犯罪而言,危害结果不仅影响走私犯罪刑罚轻重的认定,而且影响走私行为罪与非罪的认定。因此,准确计算偷逃应缴税额是对走私行为进行准确刑法评价的前提。

2.从主观要件角度

(1)主观故意。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走私犯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自已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进出境货物、物品的应缴税额,或者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应认定为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

(2)违法性认识。在走私犯罪中,代购商很多都有不知道相关的法律规定,甚至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例如前面说的空姐认为自己只是挣点生活费而并没有主观的违法认识,即代购者欠缺违法性认识。行为人不具有违法性认识在刑法界称为行为人发生违法性认识错误,将违法的当做合法。在这种情况则要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三、代购的类型

(一)直邮代购

直邮代购是指代购商家在境外购得买家指定商品后,独立装包,直接邮寄交付境内消费者,优点是真实性较高易取得消费者信任,缺点是国际运费较高所以价格吸引力低,且代购周期较长。直邮代购多为委托合同,商家赚取商品价值的一部分为委托费用,多为合法行为。

(二)非直邮代购

1.“人肉”代购

“人肉”代购即就是通过空姐、留学生等经常出入国境的人员将购买物品带入国内。这种渠道的优点是利润空间足够大。未向海关申报又未被海关抽查到的,可规避非常高的税款,以销量相当高的化妆品为例,可免于缴纳60%的税款,拥有非常高的价格优势,有些价格可以低至品牌在大陆售价一半,在购买量较大享有折扣的情况下,有些代购商品的价格甚至低于当地购买价。这种方式对于商家的缺点是一个人携带物品有限,出入境内外费用不低。一部分人是在出国旅行留学等顺带赚钱,而大规模的人肉代购会通过“蚂蚁搬家”的方式,雇佣多人分批带入国内。人肉代购把贸易用商品伪装为旅客自用物品避税属违法行为。

2.海淘代购

海淘,即通过互联网在境外购物网站并通过电子订购单发出购物请求,然后填上私人信用卡号码,由海外购物网站通过国际快递发货,或由转运公司代收货物再转寄回国。而非法的海淘代购即受到货品后转卖给他人。这种代购方式的优势也是躲避税收,同时购买人不必亲自出境。消费者自行在境外网站海淘是合法的,但购买后转售,也规避了应缴税款,属违法行为。

3.货物运输代购

国外商场、免税店等处购买备货;委托清关公司,货物邮寄至清官清关代理指定收货仓库;由清关公司代理清关,有些清关公司会将货物转运或者发到香港去,通过中转利用海关监管空白将货物进口到境内,优势是税率低量也较大,但存在丢货和被海关扣货风险。这种货品运输回国后再销售的行为的合法性取决于是否正确的向海关进行了申报。

四、代购走私犯罪的危害

(一)破坏了进出口贸易秩序

国家设立海关,严格控制进出口贸易秩序,使得国内市场秩序稳定。而代购走私违反进出口贸易的规定,以违法的方法进口物品,破坏进出口秩序。

(二)破坏经济市场

在市场竞争机制下,同样的商品,价格上占有优势就会占领市场甚至垄断市场,在与其他经营者的竞争中胜出。而不法的代购商在代购中以走私获得的货物、物品由于逃避了关税,所以相对而言成本较低,可以获得较合法商贩更高的利润,而且更容易占据市场,从而破坏市场秩序,危害合法商人的经营。

(三)危害国家税收

税收是国家最重要的保障,国家通过税收来保障行政的实施。而海关税收即是税收的一种,缴入国库,在中国财政收入占有重要地位,大约将近25%。而代购走私逃避海关监督,逃避税收,对国家税收造成严重危害。

五、走私代购的立法现状

对于走私犯罪的规定,除了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关于走私普通物品罪及一百五十四至一百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之外,还有《海关法》八十二至八十五条,《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具体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和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6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等行政规定。

六、相关建议

(一)税率计算

根据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计算走私行为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以案发时或者连续走私行为的最后终结之日的税则、税率、汇率计算。而关税税率是根有所据政策不同有变动的,案发时的汇率可能与之前走私行为发生时的汇率有所不同,以彩妆品的税率为例,2016年4月开始实行的税率为60%,之前的税率为50%,在计算应缴数额时,新实行政策之前的逃税行为会凭空增加10%应缴税额。案发时,这种处理方式难免会带来争议。税率的变更属于法律范围,应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以发生走私行为所在的时间所适用的税率计算。以便与刑法罪刑相一致的原则统一。

(二)提高民众对海外代购的认识

海关法律法规等具体细则相对分散且难懂,在日常生活中的讨论不多,目前民众对海外代购的认识,海关收税的具体规定了解较少,为了提高民众对该方面法律的了解,应注重信息公开与法律宣传,在通关现场,寄件现场,海淘网站等地方不仅应公示规定原文,还应对规定内容加以解读,更多的法律宣传有利于民

众了解境外购物的法律法规,能够更加有效预防和打击海外走私代购犯罪。

(三)减少海外代购需求

海外代购的需求量大是海外代购走私犯罪的根本原因之一,减少海外代购的市场需求有利于遏制海外代购走私犯罪,应提高国内商品的品质,严厉打击造假及质量不合格的企业,加强对于企业的监管力度,鼓励企业创新,提高生产技术,树立优质的品牌形象,恢复消费者对国产产品的信心,才能从根本上减少海外代购走私犯罪。

[参考文献]

[1]石东洋,雷传平.海外代购行为的刑法规制——兼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立法完善[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5(3).

[2]胡曙元.海外代购走私犯罪研究[D].浙江大学,2014.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4-0053-03

作者简介:邹宇虹(1995-),女,汉族,山东人,南昌航空大学,本科生;颜梦雪(1995-),女,汉族,湖南人,南昌航空大学,本科生;林思琦(1995-),女,汉族,江西人,南昌航空大学,本科生;葛鹏(1995-),女,汉族,江西人,南昌航空大学,本科生。

* 南昌航空大学第十届“三小”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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