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海上强制责任保险对航运业的推动作用
2016-02-01周昕
法制博览 2016年19期
关键词:影响
周 昕
上海海事大学,上海 201306
浅谈海上强制责任保险对航运业的推动作用
周昕
上海海事大学,上海201306
摘要:海上运输的不断发展会带来更多更巨大的灾难,由此海上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便应运而生。本文将在介绍强制责任保险后,通过分析其影响,来论述该制度对处于低迷中的航运业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海上强制责任保险;影响;推动作用
一、适用范围之标准
公共利益并不是某一个人或者某个族群的利益,它是作为一个自然人而产生的最基本的诉求,它并不是为了尊重差异性也存在的,相反它寻找的是共同的点而产生的。它必须使不特定的大多数人受益。
法律按照公共利益的标准在大多数人具有共同利益的领域内规定的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例如海洋环境。然而,法律是没有明确规定哪些行业不需要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一些例如船壳保险、货损险并不需要强制投保,若这些领域也要强制投保的话实际上是对订约自由的干涉,是滥用行政权力的表现,在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领域内,也要注意限度。只有在攸关多数人利益的领域,且利益是大于损害的,才能强制投保。
二、推动作用
(一)填补受害人的损失
若被保险人怠于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受害人有可能的不到保险赔偿金,第二,船东互保协会的保险条款中一般都会包含“先付原则”,要求会员在应当赔付且事实上业已赔付的前提下,才能向协会要求弥补会员自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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