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慈善信托法律监管完善的思考
2016-02-01张子高
法制博览 2016年19期
张子高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28
对我国慈善信托法律监管完善的思考
张子高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071028
摘要:2016年3月16日我国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并将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慈善事业乃至社会领域上一个划时代的事件,具有重大意义。但是我们不能否认在慈善捐款募集、使用等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有必要对慈善事业进行监管。相对于英美国家,我国慈善事业起步较晚,因此本文在借鉴国外其他国家监管经验,对我国慈善信托监管提出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慈善信托;监管;法制完善
一、对慈善信托监管的必要性及功能
第一、加强对慈善信托监管是实现慈善目的的必要措施。根据我国刚通过的《慈善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我国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因此,其除了具有一般信托的功能和作用外,还有自身特殊之处。公益信托主要针对不特定人的受益人。在本质上属于“再分配”,因此其兼具社会公共利益之目的。正是由于受益人不特定,导致对慈善组织及其信托机构监管错位,难以实现作为公益信托的慈善事业的宗旨与目的。
第二、加强对慈善信托监管有利于实现各方利益平衡。在慈善信托运行的整个过程中,由于受益人具有不确定性而慈善机构及其信托组织往往居于主导地位。地位的不平等往往导致权力的滥用,进而引起社会不良事件出现。正所谓“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在慈善事业也需要监管,才能使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各司其职,充分保护各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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