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之理论研究
2016-02-01夏立杰
法制博览 2016年19期
夏立杰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广西 桂林 541004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之理论研究
夏立杰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广西桂林541004
摘要:民法,乃生民之命,西方国家将其称之为“市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与社会生活联系紧密,如影随形。
关键词: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立法完善
作为民法动态财产权项下的法定之债,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在世界法律发展长河中源远流长,了解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方能公平、公正地实现自己和他人效益的最大化。
一、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鼓励善行,提倡义举,弘扬社会道德风尚。罗马法学家彭梵得认为,当罗马人说债产生于准契约时,指的正是无因管理。①根据我国民法,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对他人进行事务管理或服务的事实行为②。
(一)构成要件
1.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法定义务如消防员的救火义务,约定义务如雇保姆看管小孩。行为人履行相关义务不构成无因管理。
2.主观上具有管理他人事物的意思。管理人主观上具备为被管理人利益而管理的认识,若纯粹为自己的利益,或将他人事务当作自己事务管理,不构成无因管理。若管理人兼为自身利益,“城门失火殃及池鱼”,则构成无因管理。
3.客观上实施了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有利于避免他人损失而进行的处理、保存、改造行为皆可,即使管理没有实际效果,也不影响无因管理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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