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某公司触碰事故探讨码头清障费用的性质
2016-02-01李毅杰
法制博览 2016年19期
李毅杰
上海海事大学,上海 201306
从某公司触碰事故探讨码头清障费用的性质
李毅杰
上海海事大学,上海201306
摘要:对《海商法》第207条与第208条的不同的解释方法决定了在船舶触碰码头造成码头损害案件中,受损码头清障费用的索赔的性质。本文通过对某公司诉某油库码头案件三次不同的判决的分析,讨论此种情况下责任人是否可以限制海事赔偿责任。
关键词:船舶触碰;限制性债权;清障费用
一、案情简介
2011年1月31日,某公司所属轮船受载34383吨煤矿由秦皇岛码头开航,原计划于2月3日挂靠上海港某码头。2月3日,该轮在无资质的引航员的引航下,因船舶驾驶操作失误使该轮触碰某码头的北端。该触碰事故最终造成上海该码头部分损毁后沉入河道,该事故同时还造成了码头上以建筑物坍塌和输油臂落水。
该起事故发生后,依据当地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此次触碰事故为应由该轮单方承担全部事故责任。事后,行政主管部门向发生事故的码头发出《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要求码头方限期对事故产生的码头残骸进行打捞清除以免影响航道的正常通行,故发生事故码头遂与某公司签订码头残骸打捞合同,委托其清除码头残骸,从而产生清障费用。发生事故码头就此码头残骸清障费用向引起事故公司索赔,引起事故公司则主张限制该项索赔请求,双方发生争议并最终诉诸上海海事法院。
二、法院观点
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此案中某公司是否可以限制其码头清障费用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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