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争点效理论可行性探析
2016-02-01黎燕雨
法制博览 2016年19期
黎燕雨
上海海事大学,上海 201306
民事诉讼中争点效理论可行性探析
黎燕雨
上海海事大学,上海201306
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既判力扩张的呼声越来越多,其中争点效理论尤其受到欢迎。文章从争点效理论的前提条件和特征出发,探讨其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推行的可行性。
关键词:争点效;争点排除规则;民事诉讼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司法实践的不断丰富,很多人提出要引进争点效理论。追溯争点效理论之源,无论是美国法的争点排除规则还是日本的争点效理论,虽然是为了追求诉讼的经济效率,但都是以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权利为前提的。所以,要讨论我国民事诉讼中是否可以适用争点效理论,首要条件是当事人能够充分行使权利。下文将从我国民事诉讼的审限和民事判决书两个方面在现行制度中的问题进行探析。
一、民事诉讼审限
审限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定特点之一,其他国家很少有审限这一制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普通程序审限一般为六个月,简易程序一般为三个月。而在美国和日本,是没有审限的。美国普通民事案件一般耗时14个月(产品责任案件平均处理期间为25个月),在积案的情况下则耗时从2至10年不等。[1]日本法院工作效率应该说还是很出色的,但30%多的案件他们是无法在六个月内审结的。[2]在我国,以北京法院为例,民事案件平均审理用时71天,一审案件平均审理用时50天,二审案件平均审理用时4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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