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次租船合同下的仲裁协议之法律适用
2016-02-01李莉
法制博览 2016年19期
关键词:法律
李 莉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135
航次租船合同下的仲裁协议之法律适用
李莉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上海200135
摘要:作为航次租船合同中重要的争议解决机制的仲裁,其适用的实体法,程序法的厘定对于争议的有效解决极为重要。于亚太地区而言,香港是国际海事仲裁的首选地,香港的仲裁条例与1906年英国仲裁法在程序上的规定是有差异的。因此,法定仲裁地的确定对于合同所适用的程序法乃至实体法意义颇为重大。
关键词:仲裁;管辖权;仲裁程序;1996年英国仲裁法
“仲裁地为香港,适用英国法”与“其他条款参照金康1994年格式租船合同”,这种条款组合在租船合同中尤其在亚洲区域的租船合同中经常出现。当双方当事人没有对仲裁适用的程序法做出特别规定时,上述条款的法律含义的探究极为重要,其确定的法律适用和国际民事诉讼以及国际私法确认的法律适用规则存在差异。
一、仲裁条款下有关法律适用的几个概念
(一)仲裁所适用的实体法
仲裁所适用的实体法,比国际民事争议中准据法的确定要复杂,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自由,并不囿于特定的国内法,还可以是跨国法规则,贸易惯例,商事习惯法,国际法,一般法律原则等。我国的涉外商事仲裁亦规定了仲裁实体法可以有当事人协议选择,根据冲突法规则确定,直接适用国内法的实体规则,和非国内法规则。
(二)仲裁所适用的程序法
仲裁程序法通常被称为仲裁的“法庭法”或“仲裁法”,系指支配仲裁庭与仲裁程序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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