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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私立学校的主体定位

2016-02-01官招阳

法制博览 2016年19期

官招阳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320



论私立学校的主体定位

官招阳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320

摘要:私立学校从事公共教育事务,一般观念认为其应当属于公益法人,然实际大量存在私立学校营利的情况。判断私立学校属于某种具体类型的法人,应在现有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私立学校的主体特性,对其主体定位提出相应的评判标准。

关键词:私立学校;主体定位;社团法人;公法人

投资办学实践的飞快进步,与之对应的制度安排却相对落后,由此产生的问题也较为突出,如私立学校法律地位不明确、私立学校内部治理制度不健全。基于此,本文以现有规定为出发点,评价其合理性与应然性,提出应区别对待私立学校法人性质的观点。

一、关于私立学校法律定位的现有规定及其评价

私立学校是指办学资金来自国家以外的个人、社会团体等捐资或投资的学校,因其在国家教育事业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各国立法都对其予以重视。

目前我国涉及私立学校的法律文件主要包括:《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等,但对于私立学校的法律定位并无统一规定,由此在整个体系内部也存在一定的冲突与矛盾。

(一)对私立学校模糊定位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民办学校应具备法人条件。第二十二条规定,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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