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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研究

2016-02-01梁喆旎

法制博览 2016年19期

梁喆旎

北方工业大学,北京 100144



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研究

梁喆旎

北方工业大学,北京100144

摘要:第三人撤销之诉最早确立于法国,之后我国台湾和澳门地区相继通过立法予以确定,而我国为了对虚假诉讼予以规制,在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修订过程中正式确立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第三人撤销之诉对司法实践尤其是虚假诉讼的规制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立法的不完善,目前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通过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进行一定的研究与讨论,最终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解决方案。

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主体资格;审理程序;法律效果

根据2013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该条款明确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概念以及提出条件,但是关于其他制度则未予以规定,直到2015年最高院才对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了相关解释,但是总体而言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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