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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关于让与人瑕疵担保义务的性质

2016-02-01陶鹤

法制博览 2016年19期

陶 鹤

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上海 200041



解读《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关于让与人瑕疵担保义务的性质

陶鹤

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上海200041

摘要:本文主要通过分析《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产生的时代背景,以及该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的属性,即究竟属于“任意性规范”还是“强制性规范”,来讨论《技术进/出口合同》中,免除技术让与人“瑕疵担保义务”约定的有效性问题。在此基础上,对于技术让与人如何通过《技术进/出口合同》控制“瑕疵担保”义务的风险问题,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技术进出口;强行法;瑕疵担保;责任限额

在签订《技术进/出口合同》时,出于降低风险考虑,技术让与人往往希望在合同中增加“不对技术的非侵权性承担责任”等类似表述,以免除其对合同项下技术的瑕疵担保责任。但是《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24条,“技术进口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技术的合法拥有者或者有权转让、许可者。”的规定又常常被理解为对让与人设定了瑕疵担保义务。因此,技术让与人通常十分关心该条是否具有强行法特征,即合同双方能否通过约定排除本条的适用,以及通过何种方式能够减轻甚至消除该条规定对其产生的不利影响,本文即尝试对此进行分析、讨论。

《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于2001年制定,次年生效施行,但至今,未见与第24条有关的判例也未见后续司法解释,对于该条是否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中国的国内法和对外缔结的国际条约均未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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