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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是否一律入罪”的多维思考

2016-02-01张烁坤

法制博览 2016年19期

张烁坤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6



“醉驾是否一律入罪”的多维思考

张烁坤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006

摘要:2011年5月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提升至刑罚规制的范畴,修正案实施以来立法者严厉打击醉驾的政策取向在社会上取得显著效果,同时亦引起学术界与实务界关于“醉驾是否应一律入罪”的激烈争论,持“醉驾入罪区别对待”论的学者认为刑法总则第13条的“但书条款”对分则罪名具有指导作用,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醉驾行为不应当一概认定为犯罪。笔者对于“区别对待”论不敢苟同,笔者认为此处“但书条款”的适用有违“醉驾入罪”的立法设置原意,同时亦忽略了“醉驾一律入罪”所蕴含的正当性基础,本文将通过分析抽象危险犯属性、理性界定刑法总分则指导关系以及阐述司法实践困境三个层面,为笔者所持有的“醉驾应当一律入罪”的基本立场提供支撑。

关键词:醉驾;抽象危险犯;指导关系;司法实践

自从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以来,“醉驾”的违法性质与惩罚力度突破了行政调整范畴进而纳入到刑事调整领域,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驾,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为“醉驾入刑”提供了法律层面的依据。依托刑罚威慑性与国家机关的严厉执法,全国酒后驾驶行为得到了较为明显的遏制,“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亦逐渐成为社会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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