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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适用困境的对策研究*1

2016-02-01罗雅馨刘丽媛

法制博览 2016年19期

罗雅馨 刘丽媛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外国法适用困境的对策研究*1

罗雅馨刘丽媛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摘要:外国法查明制度是国际私法的基本立足点,对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在立法上还有诸如查明责任模糊、查明不能标准不明确,救济途径缺失等不足之处,在实践中也面临法院规避查明责任、怠于查明、当事人歧视等困境。因此,本文将以立法缺陷与现实困境为突破口,探索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关键词:国际私法;外国法查明;查明不能

一、外国法查明的立法缺陷

(一)查明责任折中化

对于外国法查明责任分配,大陆法系采取法律说,由法院承担查明责任;英美法系采取事实说,由当事人承担查明责任;我国则采取特殊法律说,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承担查明责任,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立法者本意上力求由法院承担主要查明责任,但这种折中模式实际上却为其转嫁责任提供了可能。特别是相关司法解释又将当事人作为首要的查明途径,这很容易让人质疑这种责任分配的虚伪性——最终查明责任是否又将落到当事人头上?此外,行政机关的职能与法院、仲裁机构不同,将其作为外国法查明主体易造成冲突,削弱法院的查明职责。

(二)查明不能标准模糊化

立法规定了外国法查明不能的认定,但其认定标准过于模糊。第一,在查明内容上,未规定何为“正当理由”以及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由谁承担查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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