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民事习惯发展概览*1
2016-02-01黄昌军
法制博览 2016年19期
黄昌军
西藏大学政法学院,西藏 拉萨 850000
西藏民事习惯发展概览*1
黄昌军
西藏大学政法学院,西藏拉萨850000
摘要:为全面了解西藏民事习惯的形成和发展,推进西藏民事习惯与国家法律之间的互动融合,文章从物权制度、债权制度、婚姻家庭制度、财产继承制度四个方面,按照吐蕃时期、清朝以后以及西藏民主改革以后三个重要历史时期对西藏的民事习惯进行了比较全面的分析和梳理,以作为研究西藏民事习惯的基础数据,推动民族法的进一步研究。
关键词:西藏;民事习惯;民族法
据有文字可考的记载,西藏民事习惯要追溯到吐蕃时期,其时佛教传入西藏,经过斗争、辩论,主要是佛教符合西藏地方政府统治的需求,成为西藏地方政府扶持的宗教,逐渐形成独具特色的藏传佛教。很多法律就在宗教的掩盖下,维护着统治者的利益。吐蕃时期《吐蕃基础三十六制》和《吐蕃法律二十条》以及《狩猎伤人赔偿律》、《盗窃追赔律》、《唆犬伤人赔偿律》都成为以后历代王朝法律的渊源,元代《十五法》、明末《十六法典》以及清朝《十三法典》都基本沿用其相关规定。清朝时期是中央对西藏地方政府统治较为开明的时期,也是在这一时期确立了藏传佛教黄教达赖和班禅两大活佛的转世制度。民国时期,中央政府认可西藏的习惯以习惯法的形式执行。1951年西藏和平解放,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但根据《十七条协议》并未废除旧制度,直至1959年发生叛乱,实行民主改革,废止了旧西藏的法典,全面适用新中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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