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环境公益诉讼困境的探索
——基于泰州“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
2016-02-01鲁小敏
法制博览 2016年19期
鲁小敏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3
对于环境公益诉讼困境的探索
——基于泰州“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
鲁小敏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063
摘要:新《环境保护法》增加了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这也说明了国家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重视。但毕竟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仍处于起步阶段,在原告主体资格规定,以及审判等方面存在许多不足,面临许多困境。本文结合泰州“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浅析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困境,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困境;对策
环保审判组织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关键,在2007年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设立了第一个专门的环保审判庭,由此拉开了序幕,截止目前我国共设立了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389个,但现阶段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面临许多困境,本文结合泰州“天价”公益诉讼案,反思问题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一、环境公益诉讼适格的原告不足
(一)原告主体资格适格的社会组织少
在泰州“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中,在一审被告和二审中上诉的四家企业代理律师均认为,泰州市环保联合会不具有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他们的抗辩理由基于两点:其一,2013年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泰州市环保联合会与这起案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不属于民诉法规定的有关组织。其二,新《环境保护法》第58条对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规定了3个基本条件:1、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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