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息虚假披露监管之中美比较研究建议
——以“东南融通案”和“*ST博元案”为例
2016-02-01王国栋冯宇玮
法制博览 2016年19期
王国栋 冯宇玮
1.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049;2.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上海 200052
上市公司信息虚假披露监管之中美比较研究建议
——以“东南融通案”和“*ST博元案”为例
王国栋1冯宇玮2
1.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49;2.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上海200052
摘要:随着全球资本市场深入发展和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国际化、现代化进程加速,资本市场的监管问题显得尤为重要。信息披露作为资本市场信用体系建立的基础,是监管机构和投资人做出决策的基础,对于虚假信息披露的监管就成为保证资本市场健康运行的关键。本文首先分析了当前的监管情况,接下来从中美两国资本市场中“东南融通案”和“*ST博元”这两例退市案的对比研究出发,比较了两国监管的特点和差异,并据此提出了从发现机制和问责机制出发的健全虚假披露监管机制的建议。
关键词: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制度;金融监管;中美比较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意义与现状
信息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及其信息披露义务人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法定的方式和途径将其自身的财务变化情况、经营状况、盈亏情况等信息和资料向社会公开或公告,以便使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以及决定如何投资的制度。只有首先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其真实经营状况,才能确保随后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正常运行,使投资人权益得到保护,进而促进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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