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建议浅论
2016-01-31张玉艳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6年14期
关键词:建议
张玉艳
(135100 吉林省辉南县法律援助中心 吉林 辉南)
完善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建议浅论
张玉艳
(135100 吉林省辉南县法律援助中心 吉林 辉南)
法定继承的人范围和顺序,是我国《继承法》修改的难点问题之一。围绕这一问题,业界人士一直在争论。关于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立法上还存在很多不足,应结合我国民众的继承意愿和继承习惯,借鉴外国立法经验,修改、完善相关立法。
法定继承人;范围;顺序;立法建议摭谈
我国现行《继承法》制定于20世纪80年代。该法从1985年施行至今已有27年。在21世纪,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社会生活条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遗产继承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我国学界普遍认为,法定继承人范围过窄,法定继承顺序也存在某些不合理之处,需要进行相应的修改,以适应调整新时期我国民众遗产继承新情况的需要。但对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应当如何修改,专家学者们的观点不尽一致,提出的立法建议也不尽相同。因此,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究竟应当如何修改,是《继承法》修改中的难点问题之一。
我们简要分析现行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立法之不足。
我国法定血亲继承人的范围过窄。除配偶继承人外,《继承法》规定的直系血亲继承人上至祖父母、外祖父母,下至全体直系卑血亲,旁系血亲继承人止于兄弟姐妹,此外还有因扶养关系而取得法定继承权的人(包括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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