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思想的棋高一着——《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述评
2016-01-31廖若莎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6年14期
廖若莎
(411100 湘潭大学 湖南 湘潭)
儒家思想的棋高一着——《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述评
廖若莎
(411100 湘潭大学 湖南 湘潭)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被瞿同祖先生精炼文笔还有其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主要特征的准确把握而折服。本书的编撰没有局限于常见的编年体系,而是以一种更宏观的视角,更贴近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展开对中国古代法律社会史的研究。
儒家思想;法家思想;儒法之争
儒家与法家的“恩怨情仇”起至春秋,但后来在中国古代社会的意识形态上取得全面胜利的却是儒家。其中笔者感兴趣的是,为什么看似(只是看似)与现代法治思想更为接近的法家思想没能得到全面的推行,反而让早先在政治上不受待见的儒家反败为胜,一举取得“独尊儒术”的地位呢?学界对其的探讨并不少,在本书中瞿老其实也做出了部分解答。
一、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的基本立场
虽然本书的第六章才开始正式探讨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的各种“纠葛”,但其实在前面的五章中,我们都能看到儒家思想由内而外的影响着整个中国古代社会的制度与结构。在本书的第三、四章对阶级的讨论中,我们可以看到“儒家从根本上否认社会是整齐平一的,认为人有智愚贤不孝之分,社会应该有分工,应该有贵贱上下的分野”。而除了贵贱上下的分野,还有一种存在于亲属关系之中的分异,“以辈分、年龄、亲等、性别等条件为基础所形成的亲疏、尊卑、长幼的分野,……则决定每个人在家族以内的地位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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