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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罪法律问题分析

2016-01-31文琳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6年14期
关键词:法律

文 琳

(100044 北京交通大学 北京)

入户盗窃罪法律问题分析

文 琳

(100044 北京交通大学 北京)

《刑法修正案(八)》在原有的盗窃罪的行为类型的基础上增加“入户盗窃”等新的盗窃类型,然理论与实践中对“入户盗窃”的法律属性存在的争议,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论司法的权威性,故本文主要针对入户盗窃的法律属性进行分析。

入户盗窃;行为犯;结果犯

一、问题的提出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在原来规定的盗窃罪的罪行的基础上,增加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三种行为方式。本文主要围绕“入户盗窃”这一新型的盗窃罪类型展开讨论。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同一性质的“入户盗窃”行为也有不同的处理。在实践中入户盗窃可以分为三种情形:一、行为人实施入户盗窃,并取得财物。二、、行为人进入他人住所实施盗窃,盗得财物后在逃离的过程被抓获;三、行为人进入他人住所实施盗窃,尚未盗得财物,在准备离开的时候被抓获。第一种情形,行为确定构成盗窃罪,在此不讨论。在刑法理论界中对后两种情形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观点。对于情形一,行为人在实施入户盗窃中,尚未取得对财物的控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应认定为盗窃未遂,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入户盗窃的法律属性是结果犯;对于情形二,行为人在实施入户盗窃过程中,即使未取得对财物的控制,已经构成盗窃罪既遂,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入户盗窃的法律属性是行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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