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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行政复议诉讼制度

2016-01-31杨然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6年14期
关键词:主体制度环境

杨 然

(101300 北京市公安局强制治疗管理处 北京)

论环境行政复议诉讼制度

杨 然

(101300 北京市公安局强制治疗管理处 北京)

现代人类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逐渐重视,各国也逐渐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力度。但是,在环境执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侵犯执法相对人权益的情况。根据“有权利必有救济”原则,环境执法相对人应当被赋予有力武器,保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环境行政复议制度即为典型的救济途径。本文试从其定义、内容、意义及与同为救济方式的环境行政诉讼进行对比,对环境行政复议制度进行浅论。

环境行政复议;定义;内容;意义;环境行政诉讼;比较

一、环境行政复议制度的定义

行政复议是典型的行政救济方式之一,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该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法律程序向法定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调查,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环境行政复议制度是普通行政复议制度的特殊形式,是解决环境行政争议的一种方式,指环境行政复议机关依当事人申请,对环境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

二、环境行政复议制度的内容

(一)环境行政复议主体

环境行政复议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救济制度,其主体应当严格符合法律规定。一方面,依照我国最新《环境保护法》,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及县级上地方政府环保主管部门是对环保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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