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资格
2016-01-31王硕鸿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6年14期
王硕鸿
(071000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河北 保定)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资格
王硕鸿
(071000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河北 保定)
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5年7月,最高检印发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比公民和社会组织更具有优势,由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可以有力的保护弱势群体,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诉讼资格
一、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依据
(一)法定职能理论
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类环境案件,其一旦发生不仅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更会侵害大多数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国家的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有权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发生前及发生后对环境污染案件进行调查,对危及大多数人的人身财产行为有权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同时,根据我国《宪法》规定,矿藏、森林、水流等自然资源属国家所有,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公权力机关,应当通过行使检察权来保护我国的自然资源。所以,人民检察院是基于履行其法定职责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维护环境安全。并且由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不仅可以保障公民的人权,也符合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政治需求。
(二)程序当事人理论
世界各国法律思想的不断进步和更新,过去传统诉讼法理论中的实体当事人理论已经逐渐被诉讼法上的当事人概念所取代。实体当事人理论要求当事人与案件须有直接利害关系,非直接利害关系人不能成为诉讼程序中的适格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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