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016-01-31刘扬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6年14期
刘 扬
(100081 北京理工大学 北京)
论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刘 扬
(100081 北京理工大学 北京)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初形成于美国的刑事诉讼之中,随着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价值博弈的不断推进,非法证据规则被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所普遍接受并逐渐发展到民事诉讼的领域。本文通过对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理论基础的阐述,分析我国当前立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规定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对未来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提供一点有益的参考。
非法证据;证据资格;程序正义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基础
民事诉讼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排除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初形成于美国的刑事诉讼之中,随着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价值博弈的不断推进,非法证据规则被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所普遍接受并逐渐发展到民事诉讼的领域。在民事诉讼中确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其极为充分的理论基础。首先,确立民事诉讼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当事人取证行为的合法化。随着民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民事诉讼之当事人均充分的认识到证据对于纠纷裁判结果的重要影响。出于对利己裁判的急切渴望,当事人一般会积极采用各种手段收集对其有利的证据,也就产生了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因手段违法而侵犯对方当事人甚至第三人、集体、社会公共利益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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