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在司法实践中的相关问题
2016-01-31马林东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6年14期
关键词:程序
马林东
(638500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四川 广安)
浅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在司法实践中的相关问题
马林东
(638500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四川 广安)
200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来,从法律上对民事执行中享有实体权利的案外人提出异议以诉的形式进行保护。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第三人对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之权利,请求法院停止执行的诉讼。实践中,随着此类案件的增多,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也暴露出不少问题。
一、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审查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227条对执行异议加以规定。从立法本意来看,两个条文是为了区分执行异议的程序争议和实体争议。但在实践中,往往作为不是案件当事人的“案外人”也正是与之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其基于自身对于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提出对于法院执行行为的异议,加之法律并没有严格规定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和程序与实体只能择一行使,如此便会造成实践中程序救济与实体救济被同一主体重复适用。
(二)虚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近几年来,随着执行异议诉讼救济方式的普及,案外人异议之诉案件逐年成快速增长趋势,但实践中发现,绝大部分的案件异议理由不成立,存在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出于转移财产等非法目的,恶意串通,拖延执行的嫌疑。按照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提起的审查前置程序,执行机关必须对执行异议首先进行举行听证、证据审查等并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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