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2016-01-31韩利芳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6年14期
韩利芳
(710063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韩利芳
(710063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党中央审时多度(应为“审时度势”),提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基本要求。虽然诚实信用被引入私法领域,但在司法审判中,存在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虚假陈述以及恶意诉讼的现象;司法不公,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等情况被曝光。这种现实要求立法者在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将该原则由私法引入公法范围,使其法律化、规范化。
民事诉讼法;诚实信用原则;适用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双重特点。从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法学的发展过程中来看,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1]。在诚信契约中债务人不仅要履行契约中规定的义务,还要履行因契约引发的附随义务。因此,基于诚实契约引发的纠纷,为了使该纠纷的解决合乎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法官可以根据公平正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进行适当的干预。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必须公正和诚实、善意[2]。”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对其作了相关的规定,使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定化和条文化,这对我国民事司法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即在解决民事纠纷的过程中,哪些主体适用该原则,在个案中客体的界限和不遵守该原则应受到怎样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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