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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中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2016-01-31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8期
关键词:合同法劳务用工

黄 彬

(361004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福建 厦门)

劳务派遣中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黄 彬

(361004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福建 厦门)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企业对用工方式的需求产生多样化。劳务派遣就是其中一种新的用工方式。但是,由于《劳动合同法》中劳务派遣制度的实践操作性不强,而且没有被贯彻执行,难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因此,劳务派遣制度在我国并没有得到良好的发展,出现了很多损害劳动者利益的现象。劳动者权益想要得到保护,就需要制度与企业共同发挥作用。因此,本文以劳务派遣中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为题,探讨如何更好地保护劳动者权益。

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制度;权益保护

一、劳务派遣的概念

劳务派遣这种特殊的用工方式是兴起于美国,后来传入我国,所以在我国《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理论界对其称谓没有统一认识。不同的劳动法学家基于不同的思考角度,对劳务派遣形成了不同的称谓。不同的称谓产生了较大的差异,劳务派遣在理论界也产生了不同的定义。笔者结合学者观点认为:劳务派遣是指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和用工单位达成协议,通过协议要求把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由用工单位支付劳动报酬以及保证工作环境的安全、卫生,并由用工单位直接管理的一种用工方式。

二、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损现状

(一)受到不公平对待

同工同酬是劳动平等的基本要求,我国《劳动法》也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同工同酬权。但是在现实中,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已经成为一个公开的秘密。企业选择被派遣劳动者,是因为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报酬相对低廉、且不用承担雇主责任等优势,既可以降低用工成本与用工风险,也能够使企业获得更大的利润。出现这样的问题,派遣单位也有责任。在劳务派遣过程中,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是合作伙伴关系,也是派遣单位的盈利对象。这种特殊的关系,造成了派遣单位不敢得罪用工单位,也导致了有的用工单位刻意在派遣协议中压低被派遣劳动者的待遇。另外,还有很多被派遣劳动者被经常性地要求加班、超时劳动,休息、休假的权利也时常被剥夺。

(二)职业安全无法得到保障

职业安全权是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获得人身安全和生命健康保障,免于遭受职业伤害的权利。从法律规定上看,被派遣的劳动者的职业安全能够得到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的双重保护。但实践中却正好相反。用工单位是出于节约、降低生产成本等方面的考虑,而选择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因此,用工单位对保护被派遣劳动者职业安全的投入肯定是较少的。对于劳务派遣单位而言,它也很难牺牲自身的利益为被派遣的劳动者在用工单位争取更多的职业保护。由此导致很多被派遣的劳动者只能在恶劣的环境中工作,面临严重的职业危害,职业病、工伤或工亡事故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三)无法落实劳动者参加工会权

工会是劳动者的维护权益的重要组织。虽然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有参加工会的权利,但此条规定过于笼统、缺乏操作性,导致被派遣劳动者参加工会的权利无法落实。派遣单位因为企业经营的特殊性,同时也是为了节约成本,大多不愿意成立工会。因为被派遣劳动者只是从事临时性的短期工作,用工单位通常也不愿接受被派遣劳动者加入他们的工会。这些都导致被派遣劳动者的诉求不被关注,缺乏利益表达和权益维护的途径。当然,难以实现加入工会也与被派遣劳动者的自身认识有关,他们认识不到工会组织的作用,也不知道如何利用工会组织保护自身权益。

三、劳务派遣中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的完善

(一)合理规范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

由于劳务派遣的滥用造成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严重受损,因此需要严格、明确地限定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是单以这“三性”为限制条件,范围过于宽泛,界限模糊,难以操作。因此,笔者认为,需要在立法或政策层面出台更加明确、在实践中更具有操作性、也更适应劳动派遣发展潮流的适用范围限制。比如,在原则上允许用工单位在“三性”范围内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但出台相关细则明确列出哪些行业、哪些岗位、哪些情况不得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二)严格实行劳动者同工同酬制度

首先,笔者建议重新界定同工同酬中的同工。笔者认为同工就是在同一个岗位、同类的劳动者之间和同样的工作时间,符合了这三点,就应该对他们支付同等的报酬。其次,要保证被派遣劳动者在签订派遣协议时对协议内容是完全知情的,还要允许劳动者对不利于自己的条款提出质疑,同时可以要求用工单位披露与被派遣劳动者同一个岗位或类似工作职责岗位的用工单位员工的劳动报酬,以保证其劳动报酬与用工单位支付给同一个岗位的其他员工的劳动报酬是相同的。

最后,建议劳动管理部门加大监管力度,经常适时地了解用工单位正式员工的工资水平,同时比较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以确保用工单位做到同工同酬。

(三)保障劳动者加入工会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参加、组织工会的权利,就是为了让弱势地位的劳动者通过工会的力量对抗强势地位的用人单位,保证其权益不受损害。但目前,被派遣劳动者难以实现参加工会的权利,也无法通过求助工会解决自身困难,这一规定也就如同一纸空谈。要改变这一现状,笔者认为,首先还是要从制度层面予以保障。应把被派遣劳动者如何参加工会这一规定进行细化,其次,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要加强企业的工会建设,同时要加强工会的宣传,让劳动者充分认识到工会的职能和作用。再次,工会也要主动了解劳动者的工作、生活中的困难,积极地为他们解决,还要尽最大的能力为被派遣劳动者争取合理的福利。整个社会共同创建一个良好的工会管理模式,让被派遣劳动者切实享有参加工会活动的权利,并可以借助工会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结论

劳务派遣中的劳动者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关乎着劳务派遣行业的未来发展。如何防止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这需要劳动行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建立一个良好的劳务派遣制度体系,需要政府及企业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规范劳务派遣市场,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以保障劳务派遣中劳动者的权益,发挥出劳务派遣的最大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

[1]宗凯越.我国劳务派遣中劳动者权益保护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2015.

黄彬(1989.1~ ),女,汉族,籍贯:福建,学历:本科,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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