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债权人对债务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撤销权
2016-01-31任会平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6年20期
任会平
(550000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贵州 贵阳)
浅析债权人对债务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撤销权
任会平
(550000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贵州 贵阳)
放弃继承权的行为能否成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标的?理论界虽有“否定说”和“肯定说”之分歧,但通说是债权人无撤销权。但,实践中各地做法却极其不统一。我们认为,继承权兼具人身性和财产性,债务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并不会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只是阻止了责任财产增加的机会。如果简单地适用债权人撤销权来撤销债务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会极大地损害继承人的利益,也违反了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因而,债务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不能成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标的。
放弃继承权;债权人撤销权
在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债务后,债务人放弃继承权,效力如何?这是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一般认为,出自《合同法》的这条规定规范的是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但是对于是否规范继承权这种兼具财产性和人身性的权利,法律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实践中各地做法也很不统一。
一、理论学说
1.否定说
法学理论界大多持该观点,持该观点的人认为,只有在两种情况下债权人才可以提起撤销权之诉,一种是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另一种就是转让财产,而债务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非以上任何一种,因此债权人不能提起撤销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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