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对策
2016-01-30谭兴华陈正林尹兴旺湖北省钟祥市动物卫生监督局
中国畜牧业 2016年3期
文│谭兴华 陈正林 尹兴旺(湖北省钟祥市动物卫生监督局)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对策
文│谭兴华 陈正林 尹兴旺(湖北省钟祥市动物卫生监督局)
一、目前我国动物无害化处理的法律依据、国家政策、技术规范
《动物防疫法》第21条“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第25条第4款禁止屠宰、经营、运输、加工、贮藏“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畜牧法》第39条第4款要求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
农业部2005年10月出台了《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2012年4月出台了《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的通知》,2013年10月出台了《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国务院下发了国办发〔2014〕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
2011年7月,国家出台了规模化养殖场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
201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明确规定生产、销售“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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