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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处罚法设定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依据

2016-01-29刘宝山

科学中国人 2016年29期
关键词:法律

刘宝山

吉林卓雅律师事务所

论行政处罚法设定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依据

刘宝山

吉林卓雅律师事务所

我国行政处罚法设定的核心要素是为了规范公职机关的行政执法和处罚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的执法合法性,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民间组织的合法权利。在行政处罚法中实践有效的公民基本权利,就必须充分了解宪法赋予公民的陈诉权、申辩权、知情权和听证权的具体规定,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行政处罚法;公民权利;宪法依据

一、行政处罚法的基本概念

(一)受罚主体的特定性

在我国宪法规定中,行政处罚法的执行机关为享有特定性质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而行政机关既是行政处罚法的执行者,也是落实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它体现在诸如:环保局、卫生防疫站、技术监督局等特定机关,行使的是宪法赋予的行政委托。当宪法没有规定其所享有的特定行政处罚权时,行政单位只享有其他行政执法权力。在受罚主体的授权组织中,根据宪法规定应该归属于横向的行政执法部门授权的组织,它应该是基于国家法律认定的事业单位,以避免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出现处罚不当或者处罚过重的情况。

(二)被处罚人的特定性

在我国宪法规定中,充分强调了被处罚人的法定资格和独立行使民事权利的能力,侧重于行政执法部门的民事诉讼权利的管理。其中,在被处罚人的法定资格规定上,我国宪法规定,行政处罚法应该针对年满14周岁的中国公民,强调公民必须具有自主行为的实施和辨识能力,才能履行行政处罚法所实施的财产处罚和自由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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