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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处罚法设定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依据

2016-01-29刘宝山

科学中国人 2016年29期
关键词:行政处罚法知情权行政处罚

刘宝山

吉林卓雅律师事务所

论行政处罚法设定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依据

刘宝山

吉林卓雅律师事务所

我国行政处罚法设定的核心要素是为了规范公职机关的行政执法和处罚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的执法合法性,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民间组织的合法权利。在行政处罚法中实践有效的公民基本权利,就必须充分了解宪法赋予公民的陈诉权、申辩权、知情权和听证权的具体规定,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行政处罚法;公民权利;宪法依据

一、行政处罚法的基本概念

(一)受罚主体的特定性

在我国宪法规定中,行政处罚法的执行机关为享有特定性质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而行政机关既是行政处罚法的执行者,也是落实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它体现在诸如:环保局、卫生防疫站、技术监督局等特定机关,行使的是宪法赋予的行政委托。当宪法没有规定其所享有的特定行政处罚权时,行政单位只享有其他行政执法权力。在受罚主体的授权组织中,根据宪法规定应该归属于横向的行政执法部门授权的组织,它应该是基于国家法律认定的事业单位,以避免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出现处罚不当或者处罚过重的情况。

(二)被处罚人的特定性

在我国宪法规定中,充分强调了被处罚人的法定资格和独立行使民事权利的能力,侧重于行政执法部门的民事诉讼权利的管理。其中,在被处罚人的法定资格规定上,我国宪法规定,行政处罚法应该针对年满14周岁的中国公民,强调公民必须具有自主行为的实施和辨识能力,才能履行行政处罚法所实施的财产处罚和自由处罚。在被处罚人的形式民事权利能力方面,宪法强调行政处罚法实施的中国公民必须具有正常的主观能动性,能够正常辨识自身的民事行为,并且对其产生的后果能够拥有清楚的辨识能力。

(三)被处罚人行为的特定性

在我国宪法规定中,适用于行政处罚法的被处罚人的行为包含以下几方面特征:首先,被处罚人所进行的民事行为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违背了行政管理的法律秩序。其次,被处罚人所进行的行为只是违反了民事诉讼所强调的行政处罚法,但是没有违背刑法的法律要求,但是必须进行相应处罚的中国公民、法人和民间组织。

(四)处罚目的的警示性

在我国宪法规定中,行政处罚法强调的是惩戒罪责,治病救人,强调通过行政处罚法让违法者付出成本和代价,通过牺牲违法者的一部分权益来达到惩戒的目的,而这部分权益、成本可以是财富,也可以是自由,而对广大民众可以起到警示作用。在行政处罚法中,处罚的手段包含了查封、冻结、扣押等财产方面的行政处罚,也包含了责令整改或者责令整改期限等自由方面的行政处罚。而具体的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法律依据,处罚目的必须建立在处罚适合正确的法律基础上,整个执法过程严格规范,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对于执法范围的明确要求,满足行政行为的司法特性。

二、基于行政处罚法的公民基本权利设定

(一)陈诉权和申辩权

在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程愫权和申辩权,它集中在行政许可的申请过程中,强调的是被处罚人在受到行政处罚时,可以根据司法规定,在责令整改的期限内提起免除行政处罚陈诉,享受行政处罚申辩,而且被处罚人有权说明免除行政处罚的理由、证据和事实。

陈诉权强调的是受处罚人对于行政执法机关所依据的行政处罚法律条例、认定的违法事实和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所提出的异议,陈诉过程是建立在对于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措施的认定和主观看法的基础上,同时也可以提出自身的法律主张和行政处罚要求。

申辩权则是建立在行政处罚的陈诉过程中,是指受处罚人有权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行政仲裁机关提出取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决定,并在申辩过程中针对行政执法机关所主导的行政处罚指控、行政处罚依据,提出不同的法律意见和法律申辩,从而对于行政违法行为进行法律解释、说明和辩护,通过法律申辩的形式来驳回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避免行政执法机关作出不利于被处罚人的行政措施。

(二)知情权

在我国宪法规定中,公民在遭遇行政处罚时,当事人有权利了解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处罚证据以及法律依据;有权利获得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被处罚人应该享有哪些知情权;有权利获取行政执法部门的明确告知,需要被处罚人履行的责令整改的内容或者责令整改的时限;有权利获知行政执法部门在何时、何地举行何种形式的听证。所以,知情权是宪法赋予行政被处罚人所必须了解的必要信息,也是被处罚人用来履行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运用足够相关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或者立场。

根据宪法的相关法律条例和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知情权具有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特征,同时其也有自身的特点:首先,知情权是一种公民个人基本权利。宪法对于公民知情权的充分保障,才能使得公民有机会获取到各种重要信息。其次,知情权不是独立存在的,它是与陈诉权、申辩权、听证权相互联系和依存,而知情权是履行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最后,知情权挑战的是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权威,它也突出了宪法的民主和实践的精神。

(三)听证权

根据我国宪法的相关法律条例,行政执法部门在勒令受处罚人停止商业活动,吊销相关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或者进行较大金额的罚款时,根据行政处罚法,受处罚人应当主动提出举行听证,而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具体的行政执法人有义务及时联系受处罚人申请听证。当受处罚人提出听证申请后,行政执法部门必须在法定5个工作日内接受听证申请,并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听证,而受处罚人不承担由性质执法部门组织听证而产生的任何费用。

在行政处罚法中设定受处罚人的听证权,它的法律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听证是司法所赋予的公平正义的体现。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履行受处罚人的听证权,就可以做到合理、客观和公正。其次,听证权有助于提高行政执法部门的效率,做到行政决策的及时和准确。最后,听证有利于公法和私法的统一,更有利于协调公众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的矛盾,做到合理合法,简化法律程序。

三、基于行政处罚法的公民基本权利实践

(一)陈诉权和申辩权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在实施行政处罚权中的陈诉权和申辩权时,主要是采取两种形式,一是听证。根据法律规定,在受处罚人的行政陈诉和申诉过程中,行政执法机关有义务主动听证,而宪法的相关法律条例、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也对行政许可听证的事项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在开展主动听证时,应该及时向社会和受处罚人进行法律公告。此外,当行政处罚涉及到受处罚人的重大利益关系时,行政执法部门在做出必要的行政处罚时,需要通知利益相关的第三方进行被动听证,而被告知听证权可以从作出行政处罚起5个工作日内,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受处罚人履行陈诉权和申辩权的另一个方式就是直接向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个人提成陈诉和申辩,双方采用自由民主的方式进行沟通交流,此种方式没有严格的限制,也不需要严格的法律程序。这种形式能够将双方所持有的法律条例、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进行交换,也有助于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处罚人作出正确的判断。

(二)知情权

知情权之所以被称为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它的意义就在于它符合宪法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更是人民享受民主和自由原则的内在要求,宪法通过知情权来宣扬主权归民和主权用民的思想。在我国行政处罚法中,受处罚人的知情权与行政公开是践行宪法和法律的两个方面。在公民知情权的司法实践中,它被划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类,所谓广义的知情权涵盖了公法领域和私法领域两部分的最广泛的知情权,它包括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行政执法部门披露的处罚信息和法律依据,也包括行政执法部门的责令整改内容和责令整改期限,它向受处罚人披露的行政立法知情权,是公民履行陈诉权和申辩权的重要依据。而私法领域的知情权更多是依据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人与受处罚人面对面进行交流,所披露的非官方的行政处罚信息和法律依据,它更多是建立沟通交流,加强双方之间的磋商。狭义的知情权即公法领域内的行政处罚知情权。

(三)听证权

在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行政处罚法作出裁决之前,受处罚人根据知情权可以获取到行政处罚的处罚事实、法律依据和处罚裁决,其可以根据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律依据和裁定结果,提出自己的意见,与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进行陈诉和申辩,表明个人主张。在行政处罚部门作出裁决后,受处罚人根据宪法规定可以履行举证权,有权在听证会上提出证据来表明行政执法部门的错误处罚和自己并非违法的依据,从而证明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违反了法定范围,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随着我国宪法的不断完善和民主法治的不断进步,听证权适用的范围也是越来越广泛。当对公民实施罚款,而没收的财物金额达到较大数目时,或者受处罚法人的违法所得,包括违法钱款和违法物品合计金额达到较大数目时,执法机关需要根据本省关于行政处罚法中听证权的有关规定,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受处罚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四、总结

行政处罚法是我国专门为了针对公职机关与公民权利之间的法律纠纷而制定的行政法律,它侧重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公职机关行使行政管理的权利,协调公职机关与公民权利之间的矛盾与平衡,我们的行政执法部门和普通公民都需要明确其具体内容,认真履行宪法赋予我们的权利和义务。

[1]胡照青.行政处罚法不是社会管理万能之法[J].上海人大月刊.2011(10)

[2]王雨沐.完善行政处罚法的几点建议[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3(01)

刘宝山,男,吉林卓雅律师事务所,二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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