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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记的行政法分析

2016-01-24胡利明

中州大学学报 2016年6期
关键词:程序价值法律

胡利明

(中央民族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1)

商事登记的行政法分析

胡利明

(中央民族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1)

全面深化改革迫切要求商事登记制度转型。在商事制度改革大背景下,商事登记既要创新商事确认的法治思维,又要避免行政许可的习惯传统,还要确立商事法治观念;既有“商事”私法属性,又有“登记”行政法色彩,形成商事和行政融合特征。“申请”启动商事登记程序,商事性展现其价值本色,行政性成为其价值特色,弱化行政色彩,回归商事价值本位,发挥商事登记的外观公示功能,最终归属/定位于行政确认。

商事登记;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程序;行政法

商事登记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以“简政放权”为核心特征,以转变“行政许可”方式为路径,将“登记”前置管理彻底转变为事后监管,强力推行“先照后证”的管理模式,从而逐渐完成登记制度的重大改革,开创商事登记的制度创新。其实,商事登记是商法的重要要素,由私法性质的商法调整,原因在于“商事”属性。但是,登记又是行政机构的法定职责,由行政机构确认商事性事务,进而成为行政法的调整事项。

一、申请:商事登记的“火花塞”

商事登记并非孤立的登记行为,必须取决于当事人通过法定程序“申请”登记,行政机构才能进行后续登记事务。换言之,行政机构不能主动依“职权”登记,无“申请”禁止主动登记,即“申请”是前置性“火花塞”,决定着商事登记的“出生”事实。

(一)诚信自觉:基础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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