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性别理论下的婚内强奸入罪争议与对策
2016-01-24曹贤信
中州大学学报 2016年6期
曹贤信,郭 燕
(赣南师范大学 应用法学研究中心,江西 赣州 341000)
社会性别理论下的婚内强奸入罪争议与对策
曹贤信,郭 燕
(赣南师范大学 应用法学研究中心,江西 赣州 341000)
在我国,婚内强奸入罪与否存在着激烈的理论争议。否定论者的理由主要有丈夫豁免权论、秩序论以及他罪论等。肯定论者强调性的自主权,主张充分保护妇女的性自主权不受侵犯,但该论未完全体现社会性别理论。社会性别理论对传统性别观念、婚姻目的论、丈夫豁免权论和权利滥用论等四个方面有着不同的解构。基于历史渊源与文化传统,婚内强奸入罪存在着文化建构上的顽固性、诉讼上的举证难等现实困境,立法时应当权衡利弊,构建一套公诉与自诉相结合、证据规则严苛且与普通强奸罪相区别的法律规范。
社会性别;婚内强奸;丈夫豁免权;入罪困境;立法建构
在夫妻生活中,婚内强奸行为并不少见。婚内强奸是指丈夫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违背妻子意愿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1]8。婚内强奸较之强奸罪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婚姻关系这层外衣。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婚内强奸行为可否入罪,司法实务界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对婚姻关系处于非正常状态(即离婚诉讼期间)时的强制性交行为作出了一些构成强奸罪的判决,但也出现了各地判决不一致的情况。同样的侵害行为,行为人受到的处罚却不同,不公平的现象由此产生,这在法治社会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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