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宪法”范式之反思与发展
——以“环境宪法”与“文化宪法”为范例的理论分析
2016-01-24陈海嵩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6期
陈海嵩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气候变化与公共政策研究院,江苏南京,210044;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3)
“部门宪法”范式之反思与发展
——以“环境宪法”与“文化宪法”为范例的理论分析
陈海嵩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气候变化与公共政策研究院,江苏南京,210044;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3)
国家介入社会各个领域在宪法上的体现可归纳为各领域的“部门宪法”,环境宪法和文化宪法是其中的代表性领域,均已经成为现代各国宪法中所不可或缺的规范内容。但是,传统部门宪法学理论注重对形式上的宪法规范加以归纳和分析,忽视了宪法条款的实质效力问题,环境宪法在现实中遭遇的困境就充分暴露了这一缺陷,文化宪法的研习应予以反思和高度警惕。欲使环境宪法成为真正的“规范宪法”,关键在于两点:一是明确建立规范体系所需的“价值共识”;二是在价值共识的基础上,明确宪法相关条款的规范性内涵,使其能够作为指导具体法律制度构建的规范依据。这一规范路径为文化宪法的未来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部门宪法;环境宪法;文化宪法;规范宪法
一、作为“部门宪法”的环境宪法与文化宪法
在近代以来的宪法学说中,宪法是对一国政治秩序的划定,目的在于保障人民的自由;国家应扮演消极的“守夜人”角色,其任务仅仅在于维护社会正常运行所必须的安全秩序,以确保人民拥有最大程度的自由。此时,可以概括为“政治宪法”或者说纯粹的“国家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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