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银行业监管模式的转变
2016-01-24闫夏秋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6期
闫夏秋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重庆,401120)
论我国银行业监管模式的转变
闫夏秋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重庆,401120)
金融危机后,以保护金融消费者为目标的行为监管理念深受各国推崇。而综合经营的市场环境加剧了中国银行业行为监管实施的难度,功能监管比机构监管更有利于银行业行为监管目标的实现。功能监管统一监管标准、鼓励金融创新,有效防治“效力倒置”和“短视立法”等立法技术不成熟问题,与行为监管目标相一致。行为监管是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方向,行为监管目标的实现需以功能监管为基础,行为监管与功能监管融合是保障银行业监管体制改革顺利实现的路径。
行为监管;银行业;机构监管;功能监管;金融监管体制
在全球金融监管实践中,银行业偏向审慎监管,证券业偏向行为监管。2008年金融危机后,以保护金融消费者为目标的行为监管模式成为世界各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主流,行为监管的适用范围不再仅限于证券业,银行业的监管改革开始重视行为监管。我国银行业监管体制改革吸收行为监管理念,设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形成行为监管框架,但我国银行业行为监管机关的具体监管方式是偏向机构监管还是功能监管还需进一步论证。①中国金融体系是银行主导型,银行业是金融业的核心,因此,在构建行为监管的过程中,银行业具体监管模式的选择与转型是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第一步也是最关键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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